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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交易遇欠款难题?苏州律师解读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苏州本地商业往来中,口头买卖合同因便捷高效成为不少中小商户的首选,但此类交易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欠款纠纷,举证与维权难度往往陡增。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牛羊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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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本地商业往来中,口头买卖合同因便捷高效成为不少中小商户的首选,但此类交易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欠款纠纷,举证与维权难度往往陡增。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牛羊肉采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便集中反映了这一常见问题。本文结合该案,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证据采信要点,并给出针对性风险防范建议。
 
  案情梳理:口头约定供货后欠款未付,微信记录成关键证据
 
  原告为姑苏区某商行,经营者为陈某某;被告为苏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尤某某。该案中,原、被告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口头贸易往来,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牛羊肉等肉类食品。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分别于2022年6月及2023年6月多次向被告供货,累计供货金额38454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1万元货款,剩余2845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84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复印件、确认单复印件等证据。其中,2022年9月17日,原告经营者陈某某向被告股东卫某某(微信备注为“卫总”)发送微信催要货款,并附上对账单,载明累计欠款24100元;2022年10月31日,陈某某再次催款时,卫某某回复“去年的款肯定要等到12月份,今年的款我明天看看”。此外,陈某某还向卫某某发送了2023年6月的两张送货单,金额分别为432元、3922元。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卫某某的电话号码与被告企业信息登记电话一致,且苏州地区仅被告一家含“太某”字号的公司,实际送货单位即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律师解读: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证据采信核心要点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苏州知名律师从实务角度作出如下解读:
 
  其一,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就货物买卖达成合意、原告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对欠款事实曾予以认可,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这一认定也符合苏州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即尊重市场交易中的便捷化约定,同时以客观证据为核心认定合同关系。
 
  其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口头交易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往往成为举证核心。该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记载了催款过程、对账单内容及被告方的还款承诺,且聊天对象卫某某的身份可通过企业登记信息佐证,因此被法院采信为核心证据。律师提示,商业交易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妥善留存沟通记录、送货凭证、对账凭证等材料,确保交易过程可追溯。
 
  其三,逾期付款利息主张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该案中,原告主张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这一规定为债权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有效弥补了债权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其四,被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拒不到庭就能逃避责任”,实则是对法律程序的误解,反而会丧失抗辩、举证的机会。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中小企业应强化合同意识,防范交易风险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经济领域的律师,我关注到此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在餐饮、零售、生鲜供应等行业尤为突出。结合本案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我在此提醒广大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首先,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核心条款。书面合同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直接依据,建议在交易时明确约定货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可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后续订单以补充协议或订单形式确认,确保交易全程有书面凭证支撑。
 
  其次,规范证据留存流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交易过程中,应妥善留存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对于微信、短信等电子沟通记录,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避免删除或修改。同时,要确保沟通对象的身份可核实,如通过企业官网、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对方联系人的职务身份,避免因“联系人身份不明”导致证据无法采信。
 
  再次,遭遇欠款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维权措施。发现对方拖欠货款后,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如律师函、催款函)催要,并留存催款记录。若协商无果,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原告在催款无果后及时起诉,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为同类案件的维权提供了良好示范。
 
  最后,重视企业合规经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企业而言,规范交易流程、强化证据管理不仅是应对纠纷的需要,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议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若遇到复杂的交易场景,可提前咨询专业经济律师,量身定制合规方案,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证据采信标准,对规范苏州本地商业交易秩序具有积极引导意义。希望广大市场主体能以该案为警示,强化合同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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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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