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租客“失联”拒付租金还毁房,法院判决亮明底线
房屋租赁纠纷是苏州居民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租客拖欠租金、损毁房屋、擅自转租等行为,往往让房东陷入维权困境。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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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是苏州居民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租客拖欠租金、损毁房屋、擅自转租等行为,往往让房东陷入维权困境。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客租下房屋后不仅长期拖欠租金,还在“失联”前损毁房屋设施,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全部责任。作为深耕苏州房产纠纷领域的苏州律师,今天就结合这起案例,为大家解读租赁纠纷中的维权要点,帮房东、租客规避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租客失联拒付租金,房屋遭损毁难维权
原告高某与被告姜某于2019年7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高某将其位于苏州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姜某居住,每月租金2400元,押金10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需提前5天预交,同时明确约定“损坏房内一切物品照价赔偿”“水、电、煤气由乙方(姜某)自行缴纳”。
合同履行初期,姜某尚能按时支付租金,但自2020年4月1日起,便开始拖欠租金。高某多次联系姜某催缴,却始终无法取得有效沟通,直至2020年7月,高某前往房屋催租时发现,姜某早已“失联”,电话无法接通,房屋内无人居住却一片狼藉,门锁、橱柜等设施遭到严重损坏,姜某的个人物品仍留在屋内,导致房屋无法重新出租。
多次寻找姜某无果后,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姜某立即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及房屋损毁相关损失。庭审中,高某明确了诉讼请求:要求姜某支付2020年4月至6月拖欠的租金7200元,按每月2400元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支付垫付的水电费500元,赔偿房屋及家具损毁、垃圾清理等相关损失。
因姜某无法送达,苏州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姜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苏州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高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损毁照片、水电费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均被法院予以认定。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姜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姜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钥匙,还造成房屋及室内设施损毁,已构成严重违约。
关于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法院认为,姜某租金支付至2020年3月31日,拖欠2020年4月至6月的租金7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姜某仍继续占有房屋,应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关于房屋损毁损失,因高某不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法院结合房屋损毁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酌情认定损失为3000元。关于水电费,高某垫付的费用有明确凭证,其自愿按500元主张,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苏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交付房屋并支付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400元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支付拖欠的租金7200元、房屋损毁损失3000元、水电费5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同时明确,若姜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苏州律师解读:租赁纠纷维权,这几点一定要记牢
作为常年处理苏州房屋租赁纠纷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及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大家梳理出租赁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及维权要点,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首先,对于房东而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是维权的基础。本案中,高某与姜某签订了完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损毁赔偿等核心条款,这成为法院认定双方权利义务、支持高某诉讼请求的关键依据。实践中,不少房东为图方便,仅签订口头租赁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缺乏证据难以维权。此外,房东在租客入住时,应做好房屋及设施的交接记录,拍摄房屋现状照片,明确设施完好情况;租客拖欠租金时,要及时留存催缴记录(如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其次,关于房屋损毁及损失主张,房东需注意证据留存与合理主张。本案中,高某提交了房屋损毁照片,虽未申请评估鉴定,但法院结合照片及当事人陈述酌情认定了损失;若高某能提供维修票据、垃圾清理凭证等,损失主张会更有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法院判决姜某赔偿房屋损毁损失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相关裁判规则,只要承租人未将房屋交还出租人,即使房屋空置,承租人仍需承担实际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本案中法院支持高某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
再者,对于租客而言,切勿心存侥幸,“失联”避诉只会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姜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只能根据高某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姜某因此承担了全部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缺席判决一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若承租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出租人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甚至追究承租人的司法责任,得不偿失。此外,租客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损毁房屋设施,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房东的全部损失。
最后,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点评:敬畏法律,诚信履行租赁义务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笔者长期关注苏州地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本案是典型的租客违约、房东依法维权的案例,苏州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也亮明了租赁纠纷的裁判底线,对规范苏州房屋租赁市场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从本案来看,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租客违约后的责任承担,这也折射出当前租赁市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部分租客缺乏契约精神,拖欠租金、损毁房屋后选择“失联”避责,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会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还会影响个人征信,留下不良记录。而房东在维权过程中,也需注意方式方法,及时留存证据、依法提起诉讼,避免因证据不足、维权不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在此,笔者提醒苏州地区的房东和租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坚守诚信原则,房东按时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租客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若发生纠纷,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或委托专业的苏州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特别提醒,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了解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出租人有权要求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等,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唯有双方都敬畏法律、诚信履约,才能减少租赁纠纷,共建规范、有序的苏州房屋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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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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