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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入住十余年难过户,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胜诉始末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日常执业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遇到,尤其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往往因产权办理滞后、卖方反悔等问题陷入僵局。近日,一起拆迁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日常执业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遇到,尤其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往往因产权办理滞后、卖方反悔等问题陷入僵局。近日,一起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更是戳中了很多购房者的痛点——入住十余年,房款早已付清,却因卖方拒不配合,迟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解说这起案件,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也分享我对本案诉讼思路的深度思考。
 
  本案的当事人,原告孙某某与居某某是一对夫妻,被告滕某某与邹某某原系夫妻,第三人则是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06年的一场房屋买卖。当年8月31日,孙某某与滕某某、邹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滕某某夫妇将其名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含阁楼、自行车库,总面积合计124.24㎡)卖给孙某某夫妇,房屋总价款118000元。
 
  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买卖,这是一套拆迁安置房,当时尚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系自愿绝卖,孙某某夫妇在签订协议前就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滕某某夫妇则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孙某某夫妇居住使用。这一住,就是十余年。
 
  十余年里,孙某某夫妇一直按时缴纳房屋的水、电费,早已将这套房屋当作自己的家,期间也多次与滕某某夫妇沟通产权过户事宜,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直到后来,该房屋终于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孙某某夫妇再次找到滕某某夫妇,要求配合办理过户,却遭到了滕某某的拒绝——滕某某表示,同意过户,但要求孙某某夫妇额外支付8到10万元的“过户费”,理由是现在市场行情变了,房屋买卖过户都需要付这笔费用。
 
  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某夫妇无奈之下,只能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多年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经验,我来为大家拆解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和审理过程。
 
  庭审中,孙某某夫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五组关键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载明了房屋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过户相关约定,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且已履行主要义务;二是住宅移交手续,证明涉案房屋的开发单位系第三人,且房屋面积与协议约定一致;三是拆迁房补偿协议书,证明滕某某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拆迁安置户,有权处分该房屋;四是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孙某某与居某某系夫妻关系,购买房屋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五是水、电费缴纳凭证,证明孙某某夫妇自2006年起就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户主已变更为孙某某,进一步佐证买卖关系的真实性。
 
  面对这些证据,被告滕某某对大部分证据均无异议,认可自己与孙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也承认收到了全部房款,并且在协议签订后就将房屋交付给了孙某某夫妇使用,但仍坚持要求额外支付过户费。而被告邹某某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但表示愿意协助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滕某某、邹某某名下,这也为后续的产权过户扫清了部分障碍。
 
  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来为大家解析苏州法院的判决思路。首先,关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的核心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且孙某某夫妇已付清全部房款,滕某某夫妇也已交付房屋,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其次,关于滕某某要求额外支付8到10万元过户费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产权过户费用由买方(孙某某夫妇)承担,卖方(滕某某夫妇)仅需协助提供相应手续,并未约定买方需要额外支付所谓的“过户费”。滕某某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要求额外收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苏州法院未予采信。
 
  最后,关于产权过户的履行问题,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第三人愿意协助将房屋产权办理至滕某某、邹某某名下,而滕某某、邹某某作为房屋的原权利人,在取得产权证后,有义务协助孙某某夫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
 
  基于以上审理思路,苏州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一是确认孙某某与滕某某、邹某某于2006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二是判令第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涉案房屋及阁楼、自行车库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滕某某、邹某某名下;三是判令滕某某、邹某某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至孙某某、居某某名下,办理产权转移的相关费用由孙某某、居某某承担;同时,案件受理费由滕某某、邹某某负担。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律师,接下来我将以本案为切入点,深度解说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诉讼思路和想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案最终得以胜诉告终。
 
  在接手此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我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精准锁定诉讼请求”的思路。首先,第一步要明确案件的核心诉求——本案中,当事人的核心需求是确认合同有效、完成产权过户,因此诉讼请求的设定必须围绕这一核心,同时将第三人纳入诉讼,要求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避免出现“产权无法先办至卖方名下,进而无法过户”的僵局,这也是本案能够顺利胜诉的关键一步。
 
  其次,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是胜诉的基础。此类案件中,房屋买卖协议是核心证据,必须确保协议内容完整、条款清晰,能够证明双方的买卖合意和权利义务;同时,付款凭证、房屋交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等,都是佐证买卖关系真实、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能够有力反驳卖方的不合理主张。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双方的买卖事实和履行情况,为胜诉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再者,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针对卖方的不合理抗辩,提出明确的反驳意见。本案中,卖方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要求额外支付过户费,我们重点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个层面进行反驳,明确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卖方的主张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支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后,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实际履行问题,将第三人的协助义务纳入诉讼请求,避免出现“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不配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本案中,第三人愿意协助办证,这为判决的顺利履行提供了保障,也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落地。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孙某某夫妇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供了参考。在此,我也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务必签订完整的房屋买卖协议,明确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和相关费用,留存好付款凭证、房屋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若遇到卖方反悔、拒不配合过户等情况,不要盲目协商,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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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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