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买卖合同纠纷判例解读:货款清偿与逾期利息的司法界定
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商事交易中,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款结算与逾期付款责任认定,常因合同约定细节、履行流程差异引发争议。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奥体项目地坪材料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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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商事交易中,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款结算与逾期付款责任认定,常因合同约定细节、履行流程差异引发争议。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奥体项目地坪材料供货的买卖合同纠纷,就对“先票后款”约定的适用边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等实务难点作出了明确裁判。本文结合该案,以苏州律师专业视角展开解读,为企业商事交易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一、案情概要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公司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签章平台签订《苏州园区奥体项目地坪材料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地坪相关材料,付款方式为需方收到齐全付款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付清对应到货总价,付款资料包括付款申请、发票、三方验收单等,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分批向被告供货,经被告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1414140.35元。被告仅支付101929.98元货款,剩余1312210.37元未付。原告多次通过被告系统提交付款申请并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货款及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4年6月28日起算)。
被告庭后书面答辩,对29963.21元货款及对应利息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交该部分付款资料,且主张逾期利息起算点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未提交该部分付款资料系因被告系统限制(上一申请未通过无法提交下一申请),审理中原告已补开对应发票并送达被告,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货款主张,酌定按1.3倍LPR自2024年6月2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二、核心争议焦点法律解读
(一)“先票后款”约定下,付款资料未提交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提交部分货款付款资料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看似符合“先票后款”的合同约定,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抗辩。苏州律师认为,这一裁判体现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平衡”的司法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付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而提交付款资料属于出卖人的附随义务,二者并非对等给付关系。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供货核心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提交剩余付款资料系被告系统操作规则所致,非自身过错。反观被告,在原告已完成供货验收、补全资料后仍拒绝付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裁判思路与同类案例共识一致,即“先票后款”约定不能成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绝对抗辩事由,若出卖人已履行核心供货义务,仅因非自身原因导致资料提交延迟,买受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二)无约定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规则
本案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就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作出了兼顾补偿性与惩罚性的裁判。
关于起算点,原告主张自2024年6月28日起算,该时间点超过原告首次提交付款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届满日。法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怠于审核付款申请,且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结合最后一次供货距今时间较长的事实,支持该起算点符合“损失填补”原则。若机械按起诉之日起算,将纵容买受人恶意拖延付款的行为,有违公平正义。
关于计算标准,法院将原告诉请的1.5倍LPR调整为1.3倍LPR。苏州律师指出,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兼具法定孳息与违约责任属性,法院需综合考量出卖人实际损失、买受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逾一年半,需承担一定惩罚性责任,但1.5倍标准过高,1.3倍LPR的调整既弥补了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又兼顾了双方利益平衡。
(三)电子签章与系统操作证据的司法采信
本案合同通过被告电子签章平台签订,原告以系统操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履约证据,均被法院采信。这体现了数字化交易背景下,司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可趋势。
苏州律师提示,企业在电子交易中应注意留存完整证据链:一是电子合同签订记录,包括签章过程、平台留存文件等;二是履约过程中的系统操作凭证,如付款申请提报记录、验收确认截图等;三是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催款记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张。这些证据能有效证明合同成立、履行情况及违约事实,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三、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深耕苏州地区的经济领域律师,我关注到本案对本地企业商事交易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该案的裁判逻辑既尊重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交易公平,为企业防范买卖合同风险提供了三大指引:
第一,细化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仅要约定“先票后款”等付款条件,更应明确付款资料的提交方式、期限及特殊情形(如系统故障、流程限制)的处理方案,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对于逾期付款责任,建议明确利息计算标准、起算点,减少后续举证成本。
第二,规范履约流程,留存完整证据链。无论是供货验收、发票开具,还是付款申请、催款沟通,都应遵循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同步留存书面、电子证据。尤其针对大型企业的内部管理系统,要注意记录操作限制、流程梗阻等客观情况,避免因自身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化解纠纷。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既丧失了当庭质证、抗辩的权利,也反映出其消极应对纠纷的态度,最终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及不利裁判结果。企业在交易出现争议时,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避免因消极应对扩大损失。
苏州作为商事活动活跃的地区,买卖合同纠纷频发,企业更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在合同签订、履行全流程做好风险防控。若遇类似纠纷,可结合本案裁判思路,依托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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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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