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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名律师解读最高院案例:同一事实异诉由起诉,否定前诉结果即构成重复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 的认定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直接关系到裁判既判力的维护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 4603 号案例,明确了 基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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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 的认定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直接关系到裁判既判力的维护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 4603 号案例,明确了 “基于同一事实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构成重复起诉” 的裁判规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与律师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长期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结合案例核心内容与法律规定,对该规则展开深度解读。​
 
  案例核心内容梳理​
 
  本案争议源于一笔 2500 万元的汇款事实:2012 年 7 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向某某旅游公司汇款 2500 万元。围绕该笔款项,某某建材公司先后提起两次诉讼,引发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的争议。​
 
  第一次诉讼中,某某建材公司以 “企业借贷纠纷” 为诉由,主张该笔 2500 万元是其出借给某某旅游公司的借款,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旅游公司归还借款。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内商终字第 00022 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该笔汇款并非借款,而是某某建材公司替案外人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偿还的款项,最终驳回了某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前诉裁判生效后,某某建材公司再次起诉,将诉由变更为 “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某某旅游公司占有 2500 万元汇款无合法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该笔款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后诉与前诉基于同一汇款事实,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是为了否定前诉关于 “款项性质为代还款” 的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遂裁定驳回起诉。某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后支持了一审法院观点,维持了 “构成重复起诉” 的认定。​
 
  苏州知名律师视角: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与案例解读​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重复起诉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而本案正是对这三个要件的典型适用。​
 
  要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相同是认定重复起诉的基础前提,此处的 “当事人相同” 不仅指原被告主体完全一致,还包括诉讼地位虽有变化(如前诉原告变为后诉被告)但核心争议主体未变的情形。本案中,两次诉讼的原告均为某某建材公司,被告均为某某旅游公司,当事人主体完全重合,满足 “当事人相同” 的要件。​
 
  要件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诉讼标的是否相同,需聚焦 “争议事实与法律关系的核心”。本案中,两次诉讼均围绕 “2012 年 7 月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汇款 2500 万元” 这一同一事实展开,争议的本质都是该笔款项的归属与返还问题 —— 前诉主张基于 “借贷关系” 返还,后诉主张基于 “不当得利关系” 返还,虽诉由不同,但核心争议事实与法律关系指向完全一致,符合 “诉讼标的相同” 的要件。​
 
  要件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这是本案认定重复起诉的关键要件。前诉生效判决已明确 “2500 万元为代还款”,否定了 “借贷关系” 的存在;而后诉以 “不当得利” 为由主张返还,实质是认为 “某某旅游公司占有款项无合法依据”,这与前诉 “款项为代还款、占有有合法依据” 的裁判结果直接冲突,本质是试图通过新诉推翻前诉生效裁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此种情形即属于 “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最高院的裁判逻辑旨在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 生效裁判一旦作出,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随意推翻,若允许当事人通过变更诉由重复起诉否定前诉结果,不仅会破坏司法权威,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当事人的诉累。这一规则对苏州地区的民事诉讼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近年来苏州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始终遵循 “禁止重复起诉” 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如上诉、再审)救济权利,而非滥用诉讼权利。​
 
  王敏霞律师视角:案例的实务警示与深度解读​
 
  作为一名在苏州执业多年的律师,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本案所涉规则的实务意义展开进一步解读。​
 
  从当事人角度看,本案为 “如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 敲响警钟。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不服前诉裁判结果,试图通过 “换诉由、换理由” 的方式再次起诉,认为 “只要诉由不同就能规避重复起诉”,但从本案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断的核心是 “事实是否同一”“是否否定前诉结果”,而非单纯看诉由差异。若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正确的救济途径是通过上诉(一审未生效时)或再审(裁判已生效时),而非盲目提起新诉 —— 如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的做法,不仅无法实现诉求,还会因 “重复起诉” 被驳回,浪费时间与诉讼成本。​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提醒我们需更注重 “诉讼策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若发现当事人存在 “以不同诉由重复起诉否定前诉结果” 的意图,律师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及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救济途径;同时,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需精准把握 “同一事实”“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前诉裁判的关系”,避免因对法律要件判断失误,导致当事人诉求被驳回。​
 
  此外,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维护苏州地区的司法秩序与诉讼效率也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苏州正处于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民商事纠纷数量较多,若允许重复起诉现象泛滥,不仅会加重法院办案压力,还可能引发 “同案不同判” 的风险,影响司法公信力。最高院的案例明确了裁判标准,有助于苏州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尺度,也能引导当事人更理性地参与诉讼,推动形成 “尊重生效裁判、依法理性维权” 的良好诉讼氛围。​
 
  总之,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 4603 号案例清晰界定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与律师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严格遵循 “禁止重复起诉” 的法律原则,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司法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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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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