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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本息诉求能否获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而影响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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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而影响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后起诉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的情形作出明确回应,引发广泛关注。结合我王敏霞律师多年处理苏州本地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该回应内容进行深度解读,为苏州地区当事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首先,大家需明确核心前提:赌博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基于此,最高法民一庭明确,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点在我办理的相关咨询和案件中,也是当事人最容易产生困惑的地方。
 
  合同无效后,利息诉求为何不被支持?这是此类纠纷中出借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逻辑来看,借贷合同作为主合同,其效力直接决定了利息约定这一从合同条款的效力。既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自然随之无效。因此,出借人基于无效合同主张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这一裁判思路既符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法理,也体现了对出借人支持违法活动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相较于利息诉求的明确否定,本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更为复杂,也容易引发争议。对此,最高法民一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作出回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赌博借款纠纷中,出借人已经支付的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当予以返还。若不予返还,将导致借款人构成不当得利,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相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金返还并不意味着出借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到的损失,比如本金在出借期间应产生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主动出借,显然存在明显过错;而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行为本身亦属违法,同样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本金的利息损失,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责任划分,而非由借款人全额赔偿。
 
  在此,我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补充点评:近年来,苏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活跃度较高,此类因借款用途违法引发的纠纷也偶有发生。此次最高法民一庭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为基层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从当事人角度而言,此次解读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务必核实借款用途,切勿为追求高额利息而向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人提供借款,否则不仅利息诉求无法实现,自身还可能因支持违法活动面临相应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应认识到,即使借款用于赌博,仍需返还所借本金,同时需对自身的违法借款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结合我对苏州地区司法实践特点的了解,此类纠纷的处理还需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无论是出借人主张本金返还,还是双方就过错程度、损失承担产生争议,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借款用途知晓情况等关键事实。我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合法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律认知偏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综上,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的行为,因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将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的利息诉求无法获得支持,本金虽可主张返还,但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此我提醒苏州地区的市场主体,民间借贷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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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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