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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租房纠纷中,如何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一、核心案例引入:未获通知的续租权,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租赁纠纷,直击优先承租权的保障痛点:原承租人李某租赁城中村沿街房十余年,书面合同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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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案例引入:未获通知的续租权,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租赁纠纷,直击优先承租权的保障痛点:原承租人李某租赁城中村沿街房十余年,书面合同到期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2024 年 12 月,出租人某经济合作社通知解除合同并启动招投标出租,但未将招标规则、租金标准等核心条件告知李某。案外人赵某中标后,李某主张按同等条件续租遭拒,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判令合作社按中标条件与李某续签合同。​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不动产租赁纠纷的律师,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在苏州本地亦频繁发生 —— 无论是城中村商铺、园区写字楼,还是普通住宅租赁,优先承租权的 “通知义务”“同等条件” 认定,往往是纠纷的核心焦点。结合本案与苏州司法实践,下文将从权利本质、实操要点、维权路径三方面,拆解如何切实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二、优先承租权的法定本质:不是 “福利”,是承租人的 “法定保障”​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优先承租权制度,明确租赁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享有 “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苏州司法实践中被严格执行,核心逻辑在于平衡出租人财产处分权与承租人的稳定预期 —— 尤其对于长期经营的商户或长期居住的租客,更换场所的装修、搬迁、客源流失等成本极高,优先承租权正是对这种 “信赖利益” 的法律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即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 “优先承租权”,承租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反之,若合同中约定 “放弃优先承租权”,且该约定是承租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2023 年某案例即遵循此裁判思路)。​
 
  三、承租人保障优先承租权的 3 个核心实操要点(结合苏州实践)​
 
  (一)租赁期内:提前锁定 “续租意愿”,留存书面证据​
 
  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非常重视承租人 “积极主张权利” 的痕迹。建议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 3-6 个月(商铺租赁可提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EMS、微信文字、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向出租人明确续租意愿,并要求告知后续出租计划。​
 
  例如:苏州姑苏区某商铺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 2 个月通过 EMS 邮寄《续租申请书》,明确表示 “同意按市场合理价格续租”,并留存了邮寄回执和出租人签收记录。后续出租人未通知即出租给第三人,法院认定承租人已履行 “积极主张” 义务,支持其优先承租权。​
 
  (二)出租人拟重新出租时:紧盯 “通知义务”,核实核心条件​
 
  根据苏州本地司法尺度,出租人需在 “重新出租前合理期限内”(住宅租赁通常为 30 日,商铺租赁为 15-30 日),向原承租人全面告知续租核心条件,包括: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如押一付三、年付递增)、租赁期限、用途限制、附加义务(如物业费承担、维修责任)等。​
 
  若出租人采用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出租,必须提前将招标规则、报名方式、竞价时间、底价等信息书面通知原承租人,保障其参与权和知情权。像日照案中合作社仅公示 “房屋将重新出租”,未告知具体条件,属于典型的 “未履行通知义务”,苏州法院对此类情形的裁判口径高度一致 —— 均认定出租人侵犯优先承租权。​
 
  (三)主张权利时:明确 “同等条件”,及时提出异议​
 
  “同等条件” 是优先承租权的核心边界,苏州法院通常以 “不损害出租人实质性权利” 为判定标准,核心包括四大要素:①租金标准(需与第三人报价一致,如招投标中标价);②租赁期限(不得短于第三人约定期限);③支付方式(需与第三人一致,如第三人约定年付,承租人不得要求月付);④履约能力(无拖欠租金、违约等不良记录)。​
 
  若出租人未通知即与第三人签约,或通知后未给予合理异议期,承租人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及时向出租人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按同等条件续租),并留存异议记录。若出租人拒绝,可在 3 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人按同等条件与自己签约。​
 
  四、王敏霞律师(苏州)深度点评:优先承租权的 “保障关键” 与常见误区​
 
  结合苏州本地办案经验,笔者发现承租人在优先承租权保障中,最易陷入三大误区:​
 
  误区一:“不定期租赁可被随意解除,优先承租权失效”​
 
  纠正:不定期租赁的 “随时解除权”,不能对抗优先承租权。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后,若计划重新出租,仍需履行通知义务 —— 如本案中,合作社虽解除了不定期租赁,但未通知李某即招标,仍构成侵权。苏州吴中区某案例中,出租人以 “不定期租赁已解除” 为由拒绝续租,法院最终判令其按第三人条件与原承租人签约。​
 
  误区二:“出租人招投标出租,即可绕过原承租人”​
 
  纠正:招投标是出租方式的选择,而非豁免通知义务的理由。苏州工业园区某集体资产出租案中,村委会通过招投标出租沿街房,未通知原承租人,最终法院认定招标结果对原承租人无约束力,判令村委会按中标价与原承租人续签。​
 
  误区三:“口头主张续租即可,无需留存证据”​
 
  纠正: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证据是关键。承租人需留存的核心证据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续租意愿书面通知及签收记录、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如第三人签约信息、招标公示截图)、与出租人沟通的录音 / 文字记录等。无证据支撑的 “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五、总结:优先承租权的 “保障路径”​
 
  承租人要切实保障优先承租权,需把握 “提前主张、紧盯通知、明确同等条件、留存证据” 四大核心:租赁期内明确续租意愿,出租人拟出租时核实通知义务,权利受侵害时及时异议并留存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在苏州这样的经济活跃城市,租赁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定性需求并存,优先承租权制度既是对承租人的权益保障,也是对出租人合规经营的约束。无论是个人租房还是商业租赁,建议承租人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提前规避风险;出租人也应规范出租流程,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笔者,获取针对性的合规指引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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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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