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测评需守合规底线 苏州律师解读防晒衣不正当竞争案
随着互联网购物的蓬勃发展,网络测评已成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却也逐渐成为部分经营者开展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近日,无锡某服饰公司等与苏州某电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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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购物的蓬勃发展,网络测评已成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却也逐渐成为部分经营者开展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近日,无锡某服饰公司等与苏州某电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便聚焦网络对比测评的合规边界问题。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的苏州律师,笔者结合该案案情、裁判结果,对网络测评中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展开解读,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供法律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本案中,两原告系江苏某品牌防晒衣的生产销售商。2022年4月21日,苏州某电商公司在小红书平台发布题为“看成分【科学】选漂亮的防晒衣!超简单巨实用!”的测评文章,将8种不同品牌防晒服编号对比,涵盖面料构成、凉感、防晒系数等多个维度。其中,对原告品牌防晒衣描述为“面料厚实、发货较慢”,标注的防晒实验数据为“0019”;而对其关联公司品牌防晒衣则美化表述为“冰感十足、防晒强、颜色好看、显瘦版型”,防晒实验数据标注为“005”。
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用被告声称的实验数据测试仪器,在阳光下对原被告品牌防晒衣多次测试,结果显示两款产品测试数据均为0001或0000,与测评文章标示数据严重不符。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原告品牌防晒衣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而被告关联公司品牌防晒衣在透气性方面存在不合格情形。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无科学依据的片面对比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5万元。
二、裁判结果与司法导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测评文章中标注的原被告品牌防晒衣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关于原告发货速度、面料防晒力的宣传亦无事实依据,易误导公众并影响消费决策,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因被告行为旨在突出关联方产品优势以引导消费,应认定为虚假宣传型不正当竞争。对于原告主张的商业诋毁,因属于法律竞合,法院不作重复评价,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明确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的核心理由:其一,测评文章并非单独针对原告品牌,未体现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其二,测评表述不属于直接否定性、贬低性评价,未导致原告品牌商誉受损;其三,被诉行为已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并作出否定性评价,原告权益已得到充分救济,且行为性质和情节未达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无需重复评价。
三、案件典型意义:厘清网络测评的合法边界
该案作为网络测评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裁判价值在于清晰界定了网络对比测评的合法边界,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一方面,网络测评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客观专业的信息打破消费信息壁垒,降低消费者选购成本,但前提是测评信息必须真实、科学、全面。缺乏客观依据的虚假测评、片面对比,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更会侵害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该案明确了商事主体与普通消费者测评的法律边界:商事主体发布的对比测评文章,不同于消费者的一般消费评价,其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若以提升己方产品优势、降低竞品评价为目的,发布虚假测试数据或无事实依据的宣传内容,即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司法也秉持“适度干预”原则,避免对同一行为过度评价,在充分救济权利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市场自由竞争活力。
四、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与合规建议
作为长期服务苏州本地企业的律师,笔者认为本案对电商经营者、品牌方及测评机构均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当前,网络测评已成为电商营销的重要手段,但“流量至上”不能凌驾于法律底线之上,商事主体在开展网络测评相关活动时,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坚守测评真实性与科学性底线。无论是产品性能数据、使用体验描述,还是多方对比结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或科学的检测支撑,严禁虚构数据、片面夸大己方优势或贬低竞品。尤其是涉及产品核心性能的测试数据,应保留完整的测试流程记录、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等,确保数据可追溯、可验证。本案中,被告仅凭虚假数据和主观片面描述引导消费,最终承担法律责任,便是深刻教训。
第二,区分商业推广与消费者评价的法律性质。商事主体以营销为目的发布的测评内容,本质上属于商业宣传范畴,应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而普通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布的评价,虽可能存在主观差异,但只要不涉及恶意诋毁,通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被告作为电商公司,其发布测评的核心目的是推广关联公司产品,显然属于商业宣传行为,自然受到更严格的法律规制。
第三,正确认识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法律竞合问题。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可能认为“贬低竞品”就构成商业诋毁,但从本案裁判逻辑来看,两者存在明确区分:虚假宣传侧重“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商业诋毁则需满足“主观故意、直接贬低、损害商誉”等核心要件。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者构成要件时,法院会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选择最契合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确保救济的充分性与合理性。
此外,对于品牌方而言,若遭遇类似虚假测评侵权,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测评内容截图、侵权主体信息、己方产品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通过民事诉讼、向平台投诉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品牌声誉和市场份额受损。
综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测评更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遮羞布”。只有所有市场主体都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尊重法律边界,才能营造清朗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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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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