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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执行实务探析:运输合同纠纷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边界

在民商事纠纷执行领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是法院在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时常用的处置方式,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涉及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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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商事纠纷执行领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是法院在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时常用的处置方式,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涉及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便典型呈现了终本程序的适用场景与法律逻辑。作为深耕苏州本地司法实务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显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苏州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徐某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需向张某支付运费12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徐某负担。张某遂向苏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2860元及利息,执行费93元,法院于2025年7月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苏州法院依法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其一,向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徐某始终未予配合;其二,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徐某名下金融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全面核查,仅冻结其多个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无款项可扣划),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苏州市某区的一处不动产,并致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三,对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遏制其非必要消费行为;其四,委托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及徐某户籍地法院开展实地调查,均未找到徐某下落及新的财产线索,且查明徐某另有多起未执毕的被执行案件;其五,约谈张某,告知执行进展及可行使的审计、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等权利,张某对执行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新财产线索,亦不申请额外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终,苏州法院认为,张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徐某的履行能力,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张某同意终本,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查封、冻结财产的续期权利,以及终本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徐某仍需继续履行债务、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张某发现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苏州律师解读:终本程序的核心法律要点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执行案件的律师,笔者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从三个维度解读该案涉及的终本程序关键问题:
 
  其一,终本程序的适用条件并非“执行无果即终本”,而是法院需穷尽法定执行措施。本案中,苏州法院先后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走访、跨院委托调查、限制高消费等多种方式核查财产,覆盖金融、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全部常见财产类型,且对仅有的不动产采取轮候查封并申请参与分配,完全符合“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的法定要求。这也体现了苏州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司法原则。
 
  其二,终本并非债权消灭,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终结。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终本即钱要不回”的误解,实则不然。本案裁定明确,终本期间徐某的债务并未免除,需持续履行,且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如实报告;张某作为债权人,只要发现徐某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苏州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这一规定为债权人保留了长期维权的路径,也对被执行人形成持续约束。
 
  其三,债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需充分行使。本案中法院已告知张某可申请审计、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等权利,这是苏州法院保障债权人举证权的重要体现。律师调查令可由债权人委托律师向相关单位调取财产线索,悬赏执行则能借助社会力量挖掘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审计则可核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转移、隐匿行为,这些措施在不少执行案件中能起到突破僵局的作用,债权人应结合案件实际积极运用。
 
  王敏霞律师点评:执行困境的应对与权益保障
 
  作为本案的关注者及苏州本地执业律师,笔者结合该案对运输合同纠纷及同类执行案件的维权思路,谈几点实务建议。首先,对债权人而言,诉讼阶段便应注重财产保全,在起诉时及时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避免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增加执行难度。本案中张某虽胜诉,但因被执行人财产有限且存在轮候查封情形,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实现,若诉讼阶段已采取保全措施,或许能掌握执行主动权。
 
  其次,面对终本结果,债权人切勿消极放弃。除了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变化,还可主动借助律师力量拓展调查维度,比如通过律师调查令核查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情况、名下是否有隐匿的不动产租赁收益等,这些线索往往能成为恢复执行的关键。同时,要牢记查封、冻结财产的续期期限,提前十五日向法院提交续期申请,避免因逾期丧失财产控制权利。
 
  最后,对被执行人而言,切勿抱有“终本即免责”的侥幸心理。限制高消费措施会对其出行、住宿、投资等行为产生诸多限制,若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苏州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被执行人唯有主动履行债务,才能彻底消除法律风险。
 
  综上,终本程序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制度安排,而非债权实现的终点。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正确认识终本的法律后果,在苏州法院的司法指引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苏州律师,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执行维权及合规指引,助力化解民商事纠纷执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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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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