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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陷僵局,股东与保证人责任如何划分?苏州律师解读典型买卖合同案

在苏州制造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频发,其中货款拖欠及担保责任认定问题尤为突出。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新型材料买卖的纠纷案件,案件中一人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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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制造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频发,其中货款拖欠及担保责任认定问题尤为突出。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新型材料买卖的纠纷案件,案件中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责任界定等问题,对本地企业经营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作为深耕苏州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为大家展开解读。
 
  案情回顾:供货后货款难追,三方责任成争议焦点
 
  原告为苏州本地一家新型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被告一方包括外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及该公司唯一股东王某某。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A公司与B公司建立板材买卖合作关系,先后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约定由A公司供应PC、PMMA复合板材及双硬PC板等货物,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同时明确了验收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2023年8月的合同约定李某某为双方合作期间的交易承担“长期保证责任,直至货款付清止”;2024年3月的合同则约定王某某为该份合同22360元货款提供担保,逾期由其个人当月支付。
 
  合作期间,A公司依约累计供货405968.31元,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4年3月20日,B公司尚欠395968.31元货款未付,最后一笔货款应付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多次催款无果后,A公司将B公司、李某某、王某某诉至苏州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李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B公司及王某某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分期支付;王某某辩称其仅对22360元货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权利。另查明,B公司于2024年6月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王某某。
 
  法院判决:明确三方责任,兼顾法理与情理
 
  苏州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作出如下判决:
 
  1. 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395968.31元,及该款自2024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 王某某对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对B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由李某某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某承担责任后可向B公司追偿;
 
  4.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6140元,由B公司、王某某共同负担。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法律要点拆解
 
  要点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依据
 
  本案中,法院支持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非随意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可按LPR标准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结合案情,双方合同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超期1月按0.1%/日、超期2月按0.3%/日),但A公司主动主张按LPR的1.5倍(即加计50%)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也体现了务实的维权思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一做法也提醒苏州企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需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确定计算标准,避免因约定过高或主张不当影响权利实现。
 
  要点二: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认定
 
  王某某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核心依据是《公司法》(2018版)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人公司股东常以“个人与公司财务分开”为由抗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即便其辩称仅对部分货款担保,法院仍依据法律规定判令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为苏州地区一人公司股东敲响警钟,设立一人公司后,务必规范财务核算,保留完整财务凭证,避免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债务。
 
  要点三: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长期,直至货款付清止”,但未明确保证方式,这是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需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需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合同中“担保时间为长期”的约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李某某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但法院仍依法界定其保证责任性质,体现了法律对保证责任认定的严谨性。
 
  王敏霞律师点评:企业经营需筑牢法律风险防线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商事纠纷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为本地企业提供三点实操建议,助力企业防范类似风险:
 
  第一,规范合同担保条款。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若需对方提供担保,务必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建议优先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明确保证期间(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避免因约定不明影响维权效率。本案中,若A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其与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需等待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强化对交易对手的主体审查。与外地企业合作时,除核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外,若对方为一人公司,需特别关注其股东情况,可要求股东出具财产独立承诺或提供额外担保,降低因财产混同导致的维权风险。同时,定期对账并保留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如本案中A公司持有的加盖B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对账单,成为确认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
 
  第三,理性主张维权诉求。企业遭遇货款拖欠时,应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本案中A公司放弃高额违约金,选择按LPR加计50%主张利息,既降低了诉讼风险,也加快了案件审理进程。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推进诉讼,避免因对方消极应诉拖延维权时间。
 
  苏州作为制造业重镇,企业间交易频繁,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强化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商事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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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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