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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白皮书 | 金融审判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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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在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方面,全市法院共新收金融商事纠纷案件15245件,审结14788件,同比分别增长10.94%和10.65%。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全市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718件,同比下降36.59%;审结13932件,同比下降28.05%。
  
  审判白皮书摘要
  
  过去的一年,苏州法院勇于担当,全面落实各项金融审判重点工作。
  
  01
  
  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疫情防控期间,苏州中院成功调解了2起标的额5.5亿元的涉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件,入选首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同时,苏州中院组织召开金融审判条线例会,编发疑难问题解答,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大力推行要素式审判,出台涉金融债权纠纷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提高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
  
  02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对全市法院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审结的63828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回头看”,对涉及疑似“职业放贷人”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纠正。充分运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及非法金融监测平台,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金融监管部门。
  
  03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苏州中院认真履行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四项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全年参加协调会议10余次。与市银行业协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就互联网金融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推动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新的一年,苏州法院要进一步发挥金融审判服务大局功能,依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金融审判业务能力。进一步构建协同解纷格局,健全完善沟通联络机制,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四项机制,持续推动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银行太仓分行诉某木业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木业科技公司在某银行太仓分行处开立了单位账户、注册电子银行,明确支付密码器操作员为庞某莹及庞某凡。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公司发放借款50万元,由借款人最终提款时在某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获取并自行确认。另约定,凡使用交易密码、USBKey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电子签名进行了认证。其余被告与某银行太仓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某木业科技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利息,某银行太仓分行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请某木业科技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太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借款合同通过某木业科技公司授权的支付密码器操作员庞某凡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签名真实性亦由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其有权代表公司与某银行太仓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各其余被告担保人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字或盖章,合同也没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内容,均成立并生效。遂判决支持了某银行太仓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传统金融业务方式也不断变化。区别于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方式,本案金融借款业务均系通过网上操作进行。对此,太仓法院通过裁判指引,明确了电子交易方式的有关判定审查标准,对商事主体如何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订立合同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
  
  谢某诉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2020年1月16日,案外人丁某驾驶谢某的车辆在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撞到直行的案外人周某驾驶的客车,造成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谢某的机动车行驶证逾期未检验。后谢某向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申请理赔,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认为,该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遂以谢某涉案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根据保险条款属于免责事由为由,对事故损失不予赔偿。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予以理赔。经查明,谢某车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案涉事故发生后,谢某领取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审理中双方对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检验”产生争议,谢某主张应理解为实质性的安全技术检验,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则主张应理解为不仅包括实质性的安全技术检验,还包括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谢某投保时,其已就其主张的“检验”内涵向谢某进行过解释说明,或者与之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检验行政管理规范,对非营运小型车辆在注册登记6年内,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可直接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行驶证虽逾期未检验,但并未超过六年,事故发生后,谢某也领取到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故可印证6年内的安全技术检验仅为形式检验,在此期间内,行政管理部门推定车辆符合技术安全。故若将保险条款中“检验”理解为形式检验,将不可能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检验不合格”情形,则该条款将不会对当事人产生任何实质约束力,此条款的存在亦将毫无意义。第三,将合同条款约定的“检验”理解为经过实质的安全技术检验,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以及实现双方利益衡平。存在安全性能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将会大大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这对保险费恒定的保险公司而言将增加赔付的风险,故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投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进行了特别约定,此处的“检验”应理解为车辆经实质性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因为即使没有向公安部门领取上述检验合格标志也不会当然增加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第四,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解释,因此对该条款亦应当作有利于谢某的解释。在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不符合质量安全的情形下,对其主张免责的不予采信。吴中法院遂判决某财险公司芜湖支公司应承担相关保险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自2014年9月1日起,国家对非营运轿车等车辆试行6年内免检制度,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小型汽车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可领取检验标志。自此再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的“检验”理解为包括领取检验标志的形式检验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实质约束力。在保险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解释,保险人仅因车辆未领取检验标志而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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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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