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购房却陷 “抵押困局”,房本何时能到手?
花 115 万元全款买的房子,却因开发商抵押给银行,办不了产权登记 这样的糟心事,让购房者曹某一度陷入两难。近日,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广泛关注,而背后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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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115 万元全款买的房子,却因开发商抵押给银行,办不了产权登记”—— 这样的糟心事,让购房者曹某一度陷入两难。近日,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广泛关注,而背后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也成为苏州楼市交易中的热点法律议题。作为深耕房地产法律服务多年的苏州律师,笔者结合该案判决逻辑与法律规定,为购房者解析维权路径。
案情回顾:全款购房却成 “抵押房”,购房者诉至法院
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15 万元全款购入商住小区房屋,房企出具收款收据并承诺 18 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然而,曹某迟迟未能拿到房本,经查才发现,房企为获取银行 2240 万元贷款,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 65 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产权登记无法推进。多次沟通无果后,曹某将房地产公司与银行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抵押并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裁判:消费者居住性购房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作出关键认定:曹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其与丈夫无其他已归档住宅信息,属于 “以居住为目的” 的商品房消费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适用条件。依据该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涂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公司在抵押解除后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
这一判决并非个例,而是司法实践中保障商品房消费者基本居住权的典型体现。在苏州地区的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 “购房目的是否为居住”“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是否无其他住房” 三个核心维度,判断购房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为苏州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导向。
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点评:购房者需守住 “三个关键”,遇困及时维权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房地产纠纷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及本地司法实践,为购房者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首先,核实房屋权属是前提。苏州楼市中,部分开发商为融资可能存在 “先抵押后销售” 的违规操作,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务必通过苏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线下窗口等渠道,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避免陷入 “付了钱却拿不到房” 的困境。
其次,明确合同约定是保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明确约定产权登记办理时限、开发商隐瞒抵押情况的违约责任,以及抵押解除的具体条件。建议苏州购房者在合同中增设 “如房屋存在抵押导致无法过户,开发商应在 X 日内解除抵押,否则按日支付违约金” 等条款,强化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最后,依法维权是关键。若遭遇类似曹某的情况,购房者切勿盲目协商拖延,应及时固定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承诺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只要符合 “居住目的 + 全款支付 + 无其他住房” 三个条件,消费者的过户请求权即可优先于银行抵押权,这一规则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购房者无需过度焦虑。
此外,笔者还需提醒,苏州作为房地产市场活跃的城市,近年来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引发的抵押纠纷时有发生。对于购房者而言,除了事后维权,事前防范更为重要: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房企,付款时通过监管账户支付,避免直接向房企私人账户转账,确保购房款用于项目建设,从源头降低房屋被抵押的风险。
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出台,正是为了守护购房者的基本居住权益。在苏州楼市交易中,无论是开发商还是银行,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购房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 “全款买房拿房本” 成为理所当然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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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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