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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转账引两度诉讼!苏州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不当得利主张为何被驳回?

一笔20万元的银行转账,牵扯出两场跨越十余年的诉讼,从买卖合同纠纷到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两度起诉均被法院驳回,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陷阱?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警示?今天

  一笔20万元的银行转账,牵扯出两场跨越十余年的诉讼,从买卖合同纠纷到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两度起诉均被法院驳回,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陷阱?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警示?今天,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结合苏州法院审理的这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深度拆解案件细节、解读法律要点,这类款项纠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看完这篇解说,或许能帮你规避类似风险。
 
  本文由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独家解说,王敏霞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凭借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拆解复杂案件、梳理诉讼思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处理过大量类似的民事纠纷案件,实战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苏州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因一笔20万元的转账产生争议,原告赵某某先后两次将顾某某诉至法院,却均未能获得支持。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09年11月25日——当天,赵某某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向顾某某在建设银行苏州某支行的账户转账20万元,电汇凭证上附加信息及用途备注为“货款”。
 
  2022年,赵某某首次起诉,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顾某某返还2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她诉称,自己从事饮料批发生意,听前夫季某某说顾某某在苏州供销系统工作,能拿到便宜饮料,便经季某某联系,向顾某某转账20万元用于购货,但顾某某始终未提供货物,故要求返还货款。
 
  面对起诉,顾某某予以否认,辩称双方从未相识,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认可收到该20万元,但该款项并非货款。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律师提出,赵某某仅提供了单方填写“货款”备注的电汇凭证,未提供书面买卖合同,也无法证明双方就饮料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且赵某某从未直接与顾某某联系过,其所述事实均来自前夫季某某的转述,不足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同时,该笔转账发生于2009年,赵某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过程中,赵某某申请前夫季某某、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商户信息、照片、记载顾某某银行账户的纸条等证据,拟证明自己的主张。季某某述称,自己通过朋友朱某某认识顾某某,朱某某称顾某某能提供便宜饮料,其便与当时的妻子赵某某商量,让赵某某向顾某某转账20万元购货,后未收到货物,多次前往苏州找顾某某索要,顾某某承诺退钱却一直未履行,离婚后该笔款项的追偿权归赵某某所有。
 
  但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朱某某进行询问后,得出了与季某某陈述相反的结论。朱某某称,该20万元是自己委托季某某转账给顾某某的,用于工程承接的招待协调费用,自己已将现金交给季某某,由季某某安排赵某某转账,所谓“购买饮料”纯属虚构,顾某某并不经营饮料生意,季某某与顾某某也从未有过买卖往来。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赵某某仅提供了单方填写备注的电汇凭证,未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也无法证明双方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且季某某与朱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法院释明后,赵某某仍坚持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买卖合同诉请被驳回后,赵某某并未罢休,于2023年再次诉至苏州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要求顾某某返还该20万元及利息。她认为,顾某某不认可该款项为货款,却收取了20万元,属于无法律依据获利,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顾某某再次抗辩,认为赵某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且已过诉讼时效。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律师辩称,赵某某在前诉中已以买卖合同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已对该20万元款项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现其仅变更案由,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本质上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款项主张权利,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该笔转账发生于2009年,赵某某若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在转账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其未提供近14年间向顾某某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应推定诉讼时效已过。此外,该款项实际是朱某某委托季某某转账的工程协调费用,并非不当得利,赵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涉嫌滥用司法资源。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某就该20万元款项,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顾某某,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驳回其诉请。现赵某某仍以该买卖关系为基础,主张顾某某收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苏州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并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作为本案的解说律师,我王敏霞结合多年的民事纠纷处理经验,对本案的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进行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被告胜诉、原告两度起诉被驳回告终,关键在于我们精准把握了三个核心抗辩方向,精准规避了诉讼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精准抗辩诉讼时效,筑牢胜诉第一道防线。本案中,涉案款项发生于2009年,距离原告首次起诉已超过10年,距离第二次起诉更是长达14年。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却无法提供2009年至起诉前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电子、书面等有效证据,结合常理,长达14年间若真有权利主张,理应留存相关证据,故我们主张推定诉讼时效已过,该抗辩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其次,严格拆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反驳原告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应《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核心是“得利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因此受损”。而本案中,原告单方在电汇凭证上备注“货款”,且在前诉中明确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足以说明其自身认可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非“无法律依据”;结合朱某某的陈述,该款项实际是用于工程协调的委托转账,并非不当得利,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要件,这也是我们抗辩的核心要点。
 
  最后,重点主张重复诉讼,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在前诉被驳回后,未提供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仅变更案由,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本质上是基于同一笔款项、同一事实基础主张权利,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属于滥用司法资源。我们在诉讼中重点强调这一核心要点,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该抗辩意见,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诉讼的侵扰。
 
  本案给大家敲响了重要警钟: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款项往来,务必留存书面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无凭证转账,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困难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诉讼需遵循法律程序,不可随意变更案由重复起诉,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诉求,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如果遇到类似的债权债务、财产纠纷,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诉讼思路,精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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