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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低价购次品狗粮引发纠纷,离婚配偶需共同担责吗?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本地买卖合同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律师发现,实务中不少买卖纠纷源于贪便宜购次品,而当交易涉及第三方账户时,还容易引发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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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苏州本地买卖合同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律师发现,实务中不少买卖纠纷源于“贪便宜购次品”,而当交易涉及第三方账户时,还容易引发“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粮买卖合同纠纷,就完美贴合这两个痛点——原告贪低价购次品狗粮,收货后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款,还将卖家已离婚的配偶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共同还款。下面,苏州律师结合该案详情,客观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结尾将以笔者王敏霞律师的视角,对本案及同类纠纷作出深度点评,为苏州广大市民规避此类交易风险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低价购次品狗粮,退款不成反成讼
 
  2023年9月,耿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张某某,计划购买一批狗粮。张某某明确告知耿某某,其有一批次品狗粮,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不足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同时还承诺搭配300包正常品,所有货物均按统一低价结算。
 
  双方协商一致后,张某某向耿某某发送了标记“次品”的狗粮包装照片,明确约定发送1948包次品狗粮和300包正常狗粮,共计2248包,单价37元,总价款83176元。随后,张某某将陈某某(保留姓氏,名用某某)的银行账户发送给耿某某,让其将货款转入该账户,耿某某按约完成了转账。
 
  然而,货物交付后不久,耿某某的客户就发现狗粮存在生虫问题,纷纷退货。耿某某随即联系张某某处理,张某某联系案外人将剩余狗粮拉去做饲料处理。2023年11月,双方通过微信就损失及退款事宜进行结算,耿某某提出“58779-16784=41994,你再给我对吧”,其中58779元为次品狗粮造成的损失,16784元为剩余货物做饲料处理的收款,抵扣后张某某还需退还41994元。
 
  张某某通过语音确认了该结算金额,还提到“还有七百六没转给你,那就42754元”,承诺月底退款。但此后,耿某某多次催款,张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拖延,迟迟未履行退款义务。
 
  无奈之下,耿某某将张某某诉至苏州法院,同时将陈某某一并列为被告,主张二人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42754元。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退款责任的承担,二是陈某某是否需共同担责。
 
  张某某辩称,自己早已明确告知耿某某所售狗粮为次品,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且已提醒耿某某将生虫部分与正常部分分开放置,后续大范围生虫系耿某某自身存放不当所致;其后续帮忙处理剩余货物,仅系个人同情,并非义务,承诺退款也只是出于人情,不能作为法律约定。
 
  陈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某已于2020年11月离婚,早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张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是因为张某某欠其债务,用于抵债,其对该笔宠物粮买卖毫不知情,也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耿某某确认,双方微信聊天中约定的结算金额42754元属实,但坚持认为张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货款转入陈某某账户,二人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苏州法院审理:买卖合同无效,离婚配偶不担责
 
  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了全部案件事实,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张某某向耿某某出售的狗粮为次品,双方均明知该狗粮质量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无法作为正常宠物粮使用,仅能用于饲料回收,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标的物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关于退款金额,法院指出,双方已通过微信聊天完成结算,一致认可损失金额为58779元,扣除剩余货物处理款16784元后,张某某还需退还41994元,加上张某某确认未支付的760元,共计42754元,该结算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张某某应按该金额向耿某某返还款项。
 
  关于陈某某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某与陈某某已于2020年11月离婚,而案涉买卖交易发生在2023年9月,此时二人已无夫妻关系;且全部交易沟通均发生在耿某某与张某某之间,陈某某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其银行账户被使用仅系用于抵扣张某某所欠债务,不能仅凭货款转入其账户,就认定其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耿某某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某某共同退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州法院判决:一、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某支付42754元;二、驳回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耿某某自担174元,张某某负担260元,张某某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耿某某。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厘清次品买卖与夫妻共同债务边界
 
  结合本案及苏州本地同类案件的审理实践,笔者以苏州律师的视角,客观解读该案涉及的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大家规避此类交易风险,厘清法律认知误区。
 
  第一,明知是次品仍交易,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很多人认为“低价购次品,双方自愿,交易有效”,但实际上,若标的物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属于法律禁止流通或不能作为正常商品交易的物品,即便双方自愿,买卖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次品狗粮,仅能用于饲料回收,无法作为正常宠物粮流通,因此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也提醒大家,交易时不仅要关注价格,更要关注标的物的合法性,切勿贪图低价购买不符合流通标准的物品,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权益无法保障的风险。
 
  第二,合同无效后,双方需承担返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货款,扣除剩余货物处理款后,剩余部分需返还给耿某某;而耿某某取得的次品狗粮,已通过饲料回收方式处理,无需再返还实物,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结算后的退款金额为准,这也是合同无效后的常规处理原则。
 
  第三,离婚后,配偶无需对 former 配偶的个人债务担责。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常以“货款转入配偶账户”“曾是夫妻”为由,主张离婚后的配偶承担共同债务,但此类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双方有共同举债意思”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本案中,交易发生时张某某与陈某某已离婚,陈某某未参与交易、未分享交易利益,仅因账户被用于抵债就被起诉,显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因此无需担责。这也提醒债权人,起诉前需核实债务人的婚姻状况,避免因认知误区浪费诉讼成本。
 
  王敏霞律师点评: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买卖及债务认定风险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及多年办理苏州本地买卖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笔者王敏霞对本案及同类纠纷作出如下客观点评,聚焦交易风险防范,不夸大、不吹嘘,仅从法律实务角度给出实用提醒。
 
  首先,对于买方而言,切勿贪图低价购买不合格产品。本案中,耿某某之所以陷入纠纷,核心原因是贪图次品狗粮的低价,忽视了标的物的合法性和质量风险。实务中,类似“低价次品”交易往往暗藏隐患,不仅可能因合同无效导致权益无法保障,若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损失,买方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大家在交易时,坚守合法底线,优先选择合格、合规的标的物,即便购买次品,也需明确约定质量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同时留存好交易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卖方而言,不得出售不符合流通标准的物品。本案中,张某某出售无法正常流通的次品狗粮,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最终需返还货款,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提醒各类经营者,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不得出售不合格、不符合流通标准的商品,即便出售次品,也需明确告知买方标的物的真实情况、质量缺陷及用途,不得隐瞒或误导,同时规范交易流程,避免因合同无效或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厘清边界、留存证据。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高频争议点,很多债权人因未核实债务人婚姻状况、未留存相关证据,导致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败诉;也有部分离婚后的配偶,因账户被 former 配偶使用、未留存相关证据,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此提醒,债权人在交易时,若涉及夫妻一方举债,需核实其婚姻状况,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而离婚后的配偶,若发现自身账户被 former 配偶用于交易,需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债务确认书等),证明自身未参与交易、未分享交易利益,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最后,交易过程中,务必留存完整证据。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退款金额的关键证据。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应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收货凭证等相关证据,尤其是涉及结算、承诺、质量异议等关键环节,更要做好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撑。
 
  本案的审理,不仅厘清了次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也为苏州本地同类交易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此类纠纷的发生,多源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交易行为不规范。作为苏州律师,笔者将持续关注此类买卖合同纠纷,客观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为苏州市民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参考,助力大家规范交易行为,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各类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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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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