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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4类非典型情形,厘清婚姻中的债务边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事纠纷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标准,即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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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事纠纷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标准,即“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法定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债务形态复杂多样,除了典型情形,还有不少非典型案例让当事人困惑不已——离婚后借新还旧算不算共同债务?婚内签了授信合同,离婚后放贷该由谁偿还?配偶签字到底是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共同债务?
 
  结合苏州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我王敏霞作为专业苏州离婚律师,将对4类非典型夫妻共同债务情形进行详细解读,帮大家厘清婚姻中的债务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一、离婚后借新还旧,婚内共同债务仍需共同承担
 
  张某某与李某某曾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借款30万元,该笔债务经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未偿还。后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时明确约定,该笔30万元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
 
  离婚后,债权人得知二人离婚事宜,遂向张某某主张还款。因张某某无偿还能力,便向王某某另行借款30万元,用于清偿上述婚内共同债务,该笔新借款由张某某一人出具借条,王某某知晓该笔借款的用途是偿还旧债。后张某某未能按期偿还该笔30万元借款,王某某将张某某、李某某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很多人会认为,新借款是张某某离婚后独自所借,李某某未签字、未追认,理应属于张某某个人债务。但结合《民法典》及苏州法院司法实践,笔者作为苏州律师解读如下:
 
  该笔新借款的核心用途是清偿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内遗留的共同债务,且该婚内共同债务自形成后一直未得到清偿。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即便新借款系张某某离婚后独自所借,未满足“共债共签”的形式要求,但新债系“借新还旧”,本质是对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未改变债务的共同属性。同时,双方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分割,李某某也从财产分割中获益,理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最终,苏州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请,判决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二、婚内签授信合同,离婚后放贷仍属共同债务
 
  钱某某与赵某某曾系夫妻,钱某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15万元。2024年1月18日,钱某某在该金融机构的家庭财产调查表上签字,赵某某在“配偶或关联人”栏签字确认;1月22日,钱某某在《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上签字,赵某某再次在“配偶”栏签字;1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与钱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5万元,授信期限一年。
 
  2024年7月20日,钱某某与赵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案涉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贷款逾期后,该金融机构将钱某某、赵某某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还本付息。赵某某抗辩称,贷款发放时双方已离婚,该笔贷款系钱某某个人借款,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作为苏州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笔者解读如下:
 
  首先,案涉《借款合同》(授信协议)的签订发生在钱某某与赵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两次以配偶身份签字,且家庭财产调查表中明确记载“同意授信期限一年”“授信额度15万元”,与《借款合同》的约定完全一致,足以认定赵某某对钱某某的借款事宜知悉且明确同意,形成了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其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餐饮店经营”,而家庭财产调查表中载明“家庭上年纯收入及支出情况为餐饮店收入20万元”,可见餐饮店系双方夫妻共同经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便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赵某某在授信协议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办理离婚手续,且未将离婚事宜告知该金融机构,其行为不能免除其对婚内已确认的授信债务的承担责任。综上,苏州法院认定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赵某某与钱某某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也契合了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审查债务合意与用途”的原则。
 
  三、配偶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不必然等于共同债务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处’签字”的情形,很多债权人认为,只要配偶签了字,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结合苏州法院司法实践,笔者作为苏州律师,结合相关案例解读如下:
 
  配偶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仅能证明其知晓或同意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仅凭该签字就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但这并不意味着配偶一定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结合借款用途,判断该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
 
  具体而言,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如银行资产调查表、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夫妻双方银行流水等),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配偶仅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字,苏州法院也会依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苏州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若发现双方账户长期有款项往来,且借款人的配偶无法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借款用途,可推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提醒债权人,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让配偶签字,更要留存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维权困难。
 
  四、配偶在“保证人配偶声明条款”签字,区分保证责任与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保证人时,其配偶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配偶声明条款”处签字,该签字行为到底是承担保证责任,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问题,结合苏州法院相关裁判案例,笔者作为苏州律师解读如下:
 
  首先,明确一个核心原则:若配偶仅在“保证人配偶声明条款”处签字,未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不能认定其为共同保证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苏州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保证责任具有较强的人身性,需以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为前提,仅在配偶声明条款处签字,不足以推定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
 
  其次,若结合“保证人配偶声明条款”的目的、性质,能够推定配偶的真实意愿是认可该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作为保证人加入合同,则即便不承担保证责任,苏州法院也会认定该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例如,声明条款明确载明“知晓并同意保证人提供担保,该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担保利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可推定其认可共同债务属性,此时配偶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一认定,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兼顾了债权人与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的苏州离婚律师,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及苏州法院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几点深刻体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其立法目的是防范一方“被负债”,保护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签字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还是看“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标准。
 
  其次,对于上述4类非典型情形,大家需牢记三个关键:一是离婚后“借新还旧”清偿婚内共同债务,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婚内确认的授信借款,即便离婚后放贷,若有共同合意且用于共同经营,需共同承担;三是配偶签字需区分签字位置和真实意愿,避免因签字不当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最后,提醒广大夫妻及债权人:对于夫妻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借款还是担保,都应谨慎签字,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不知情”“被签字”陷入债务纠纷;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或接受担保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留存借款用途、共同经营等相关证据,降低维权风险。
 
  婚姻不易,债务无小事。若遇到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法律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获取针对性指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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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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