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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监护人越权转让未成年股权,苏州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监护人的履职边界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监护人转让未成年子女名下公司股权纠纷案,就明确了监护人越权处分被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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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监护人的履职边界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监护人转让未成年子女名下公司股权纠纷案,就明确了监护人越权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后果。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笔者结合该案判决,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厘清监护人的履职红线,助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据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超越授权范围处分未成年被监护人股权的案件,苏州法院的判决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更彰显了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严格保护,也让更多人意识到,监护人的“监护权”并非“无限权”,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离婚后,父亲擅自转让女儿名下股权引纠纷
 
  程父与卢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程某乙、一女程某甲(2009年10月出生)。2016年12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7年6月,双方签订《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就婚内资产(含股权、合伙财产份额)、房产等分割事宜作出明确安排。
 
  2017年9月,卢母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8.1818%的股权、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的财产份额,均各半转让给儿子程某乙与女儿程某甲,让两个孩子成为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以此保障孩子们的未来生活。
 
  为明确监护权限,2017年10月9日,程某甲(甲方)、程某乙(乙方)与程父(丙方)共同签订《授权确认书》,明确约定:程某甲、程某乙成为该公司股东后,程父可代为行使的权利仅限于投票权,而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核心股东权利,均被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同时,《授权确认书》特别约定,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程某甲、程某乙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待孩子们成年后,可自主行使全部股东权利。
 
  然而,2020年4月,程父在未告知卢母、未取得程某甲同意,且明显超出《授权确认书》约定范围的情况下,以“程父代”的名义,代表程某甲与该商务合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程某甲所持有的该公司7.9098%的股权转让给该合伙企业,协议乙方落款处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程父签字。
 
  程某甲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该股权转让行为,在与程父交涉无果后,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对其无效,并要求将股权回转登记至自己名下。
 
  苏州律师解读:核心法律要点与判决逻辑
 
  作为长期处理民商事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结合该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拆解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解读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
 
  要点一:监护人的代理权限,需以明确约定为边界
 
  本案中,《授权确认书》是界定程父监护权限的关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苏州律师认为,程父与程某甲、程某乙签订的《授权确认书》,已清晰限定了程父可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仅能行使投票权,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等均未授权,更未授权其处分股权本身。从法律逻辑来看,“举轻以明重”,程父连未被授权的利润分配权、知情权都无权行使,自然无权直接处分程某甲名下的股权。程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明显超出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
 
  更为关键的是,程某甲在得知股权转让事宜后,明确表示反对,未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对程某甲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也得到了苏州法院的明确认可。
 
  要点二:股权并非单纯财产,股东身份权利不可忽视
 
  庭审中,该商务合伙企业辩称,股权转让后,程某甲持有该合伙企业20%的财产份额,换算后对应的该公司股权价值,与股权转让前程某甲直接持有的股权价值合计相当,因此并未损害程某甲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曾支持该观点。
 
  但苏州法院二审予以纠正,这一纠正也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全面理解。对此,苏州律师解读:股东权利是复合型权利,不仅包括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如分红、股权价值),更包括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股权自主处分等身份权利,这些身份权利是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不能被简单的“账面价值”替代。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股权转让后,程某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丧失了股东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等核心权利;同时,程某甲仅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无法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行使对该公司的相关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实质损害。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并非为了维护程某甲的利益,反而剥夺了其未来自主行使股东权利的机会,违背了监护职责的核心原则。
 
  要点三:苏州法院判决核心:越权处分+损害权益,协议无效且需回转
 
  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苏州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对程某甲不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相关方将程某甲名下的该公司7.9098%股权回转登记至程某甲名下。
 
  苏州律师认为,该判决的核心逻辑的是:监护人超出约定授权范围处分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且该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身份权利),被监护人明确反对的,该处分行为无效;被监护人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财产回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王敏霞律师(苏州律师)深度点评:监护有边界,守护无死角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笔者王敏霞长期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件,结合本案,有几点深度思考与大家分享,也希望能为广大监护人敲响警钟。
 
  首先,监护权的本质是“监护”而非“支配”。很多监护人误以为,自己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就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实则不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如支付教育、医疗费用)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股权、房产等重大财产。本案中,程父擅自转让女儿名下股权,不仅超出了授权范围,更损害了女儿的股东权利,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这也警示所有监护人:监护权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可越雷池一步。
 
  其次,未成年人的复合型权利应得到全面保护。本案的关键亮点的是,苏州法院并未仅以“股权价值是否受损”作为判断标准,而是充分考量了股东权利的复合型属性,明确股权背后的身份权利、决策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一裁判思路,打破了“财产价值等价即无损害”的误区,也提醒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时,不能只关注账面价值,更要关注其基于财产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避免出现“名义上未受损、实质上被剥夺”的情况。
 
  最后,作为苏州律师,笔者呼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监护人而言,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明确自身的权利边界,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其他监护人而言,若发现监护人存在越权处分财产、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借助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苏州法院的该起判决,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也彰显了苏州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未来,也希望更多人能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牢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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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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