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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执行遇困局?苏州律师解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践逻辑

在离婚纠纷的后续处理中,财产分割的执行到位往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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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纠纷的后续处理中,财产分割的执行到位往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成为大众关注的法律焦点。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件,便典型呈现了此类情形。作为深耕苏州地区婚姻家事与执行领域的律师,笔者将结合该案核心事实,解读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指引。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隐私信息已模糊化)
 
  申请执行人胥某与被执行人倪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苏0583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胥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倪某支付借款46406.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后,法院展开了一系列执行工作:
 
  1.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倪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倪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期履行。因违反相关规定,倪某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  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9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倪某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期两次查询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亦无收获;
 
  3.  通过苏州法院执行系统点对点查控,查询倪某在苏州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仅发现其名下有一处位于昆山市某镇某路段某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在另案执行中于2020年1月21日被拍卖处置;
 
  4.  2020年9月27日,法院约谈胥某,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胥某对执行过程和查明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倪某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终,该案执行标的46406.07元及相应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胥某后续发现倪某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苏州律师专业解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边界与实践意义
 
  结合该案及苏州地区执行司法实践,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需明确以下核心法律要点:
 
  其一,“终本”并非债权消灭,而是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本”的核心前提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中,法院先后通过全国“总对总”、苏州本地“点对点”两大查控系统,多轮次、全方位核查财产,已充分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符合“穷尽执行措施”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终本”后,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并未免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其二,苏州法院的查控体系为执行工作提供坚实保障。从该案可以看出,苏州法院构建了“全国查控+本地精准核查”的立体化财产查控网络,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覆盖全国范围内的主要财产类型,又借助本地“点对点”系统深挖苏州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公积金等本地化财产信息。这种查控模式是苏州法院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能够最大限度排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离婚后财产执行的特殊风险提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执行往往涉及前期财产分割的遗留问题,如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导致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注重财产线索的固定与核查,必要时可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提前锁定财产,从源头降低后续执行风险。同时,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申请执行人的后续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婚姻家事与执行案件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对申请执行人的后续维权及同类案件的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明确“终本”后的维权核心:持续关注财产线索,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且法院会在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本案中,胥某后续若发现倪某有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收入等可供执行财产,应第一时间整理线索并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实践中,可重点关注被执行人的工作变动、经营活动、不动产交易等信息,这些都可能成为财产线索的突破口。
 
  其次,善用苏州地区的执行联动机制。苏州法院已构建起与公安、国土、住建、银行等多部门的执行联动体系,能够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申请执行人可借助这一机制,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缴纳记录、不动产登记变动、车辆年检信息等,进一步挖掘潜在财产线索。若被执行人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的行为,如乘坐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也可及时向法院举报,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后,离婚财产分割应前置风险防控。本案再次凸显,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不仅要关注“分割方案”的合法性,更要关注“履行可行性”。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委托专业律师核查对方财产状况,对重要财产及时申请保全;对于约定分期支付或后续履行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设置担保条款或违约责任,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若发现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防止财产流失。
 
  综上,“终本”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制度设计,并非“执行无果”的代名词。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关键在于后续持续关注财产线索、依法行使权利;对于离婚纠纷当事人而言,前置财产核查与风险防控则是避免后续执行困境的核心举措。苏州地区完善的执行查控与联动机制,为当事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支撑,当事人应充分借助法律工具与司法资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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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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