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离婚继承 > 离婚案例 >

prev next

离婚协议低价处分股权引纠纷 苏州律师解读债权人撤销权核心要点

在商业交往与婚姻关系交织的法律纠纷中,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以规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便聚焦于离婚协

法律咨询
律师专线 151-5155-8940

  在商业交往与婚姻关系交织的法律纠纷中,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以规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便聚焦于“离婚协议中股权低价处分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撤销权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否由债务人承担”两大核心争议。苏州律师结合该案审理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度解读。
 
  案件回顾:巨额债务未清偿,离婚协议低价处分股权引诉讼
 
  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8817号案件审理查明,上诉人仲某与原审被告苏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仲某存在大额债权债务关系。此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仲某向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亿余元及利息,但仲某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强制执行仅到位6万余元,剩余1.3亿余元债权未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仲某与苏某某于2022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苏某某持有的某建材公司86.67%股权归其所有,由苏某某向仲某支付折价款145万元,分15年支付。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股权处分条款系仲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其债权实现,遂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处分条款,并要求仲某、苏某某承担15万元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委托评估机构追溯性评估,案涉股权对应43.335%的份额,在离婚协议签订同期的市场价值最低约248.95万元,最高达1512.68万元,均远高于145万元的折价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仲某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支持了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案涉离婚协议条款,并判令仲某、苏某某支付15万元律师费。仲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律师费无依据、计算基数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15万元律师费的承担是否具有合法性?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聚焦于15万元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仲某提出两项上诉理由:一是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时间不一致,且双方系常年法律顾问关系,无法证明该15万元系本案撤销权诉讼的专项费用,同时该费用未符合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二是本案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145万元股权折价款作为律师费计算基数,而非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股权预估价值,且一审法院计算诉讼费时亦按145万元基数收取,律师费应遵循同一标准。
 
  对此,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5万元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发票佐证,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本案涉及股权价值高、法律关系复杂,该收费标准符合市场行情,仲某仅就律师费上诉系拖延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截至目前,二审法院已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苏州律师解读: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与律师费承担的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苏州律师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层面展开解读。其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仲某的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某对此应属知晓,而案涉股权评估价值远高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折价款,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该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仲某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一审法院支持撤销权请求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处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结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简单案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倍。本案涉及股权价值数百万元至千余万元,且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债务交叉法律关系,属于复杂案件范畴,15万元律师费未超出合理收费范围。同时,债权人已提交完整的费用凭证,能够证明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即便双方存在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只要有明确证据佐证费用指向本案,即可认定为必要费用。
 
  其三,关于律师费计算基数的争议,律师指出,诉讼费与律师费的计算基数并非必然一致。诉讼费的收取系法院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与标的额依法核定,而律师费的计算可结合案件实际涉及的财产价值、法律事务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综合确定。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的145万元系双方恶意约定的低价,不能真实反映股权实际价值,以股权实际评估价值作为律师费计算的参考依据,更符合公平原则与案件实际情况。
 
  王敏霞律师点评:离婚财产处分不可规避债务,债权人应及时维权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本地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我(王敏霞律师)关注到本案折射出的离婚与债务交叉领域的典型法律问题,在此作出如下点评:
 
  第一,离婚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实践中,部分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协议低价处分财产、转移资产以规避债务,此类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明确予以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债权人可参照《民法典》撤销权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案即是典型例证,提醒离婚双方在处分财产时,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债权,否则将面临财产分割条款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第二,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仲某通过离婚处分股权后,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建议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可能的逃债行为时,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第三,律师费的合理性需结合案件实际综合判断。对于撤销权诉讼中的律师费承担,法院通常从“必要性”与“合理性”两方面审查。债权人应注意留存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同时,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对于复杂案件,可结合案件难度、财产标的、律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避免因收费过高或证据不足导致费用主张不被支持。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及律师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精神。此类案件的审理,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通过离婚规避债务的行为起到了有效规制,彰显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QQ咨询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