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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为学区房签虚假买卖合同,离婚时房产归属引纠纷——法院判决详解

我是王敏霞,一名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处理过大量因房产过户、家庭矛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为解决子女学区问题签订

  我是王敏霞,一名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处理过大量因房产过户、家庭矛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为解决子女学区问题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后续因夫妻离婚产生房产归属争议的案例尤为典型。今天,我将结合一起苏州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为大家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法律要点,也分享我对本案诉讼思路的深度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学区房”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各方系亲属关系,原本为了孩子顺利入学的善意约定,最终因夫妻感情破裂陷入房产争夺战,背后牵扯的法律问题值得每一个家庭警惕。以下,我将结合苏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一步步解析本案的来龙去脉与法律边界。
 
  一、案情回顾:为孙女入学“假过户”,离婚后房产起纷争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康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男)系两原告之子,被告乐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男)的妻子,两被告育有两个女儿。2007年,原告王某某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置了位于苏州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名下,两原告自购房后一直居住至今。
 
  2015年,两被告的大女儿王某某即将到入学年龄,根据当时苏州市区小学地段生认定相关规定,外地户籍学生入学需其父母在苏州拥有所有权房屋。为了让孙女能顺利进入心仪的学校,两原告与两被告商量,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房屋暂时过户至两被告名下,待孩子入学问题解决后,再将房屋归还两原告。
 
  出于对孙女的疼爱,两原告同意了该方案,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以3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两被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但实际上,该3万元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产生的契税、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两原告承担。
 
  房屋过户后,两原告仍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涉案房屋的房贷、后续产生的二次抵押贷款利息,也一直由原告王某某负责偿还。原本约定的“暂时过户”,却因两被告感情出现裂痕而发生变故——两被告产生离婚纠纷,被告乐某某提出要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让两原告难以接受,遂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两被告将房屋过户回两原告名下。
 
  二、双方诉辩: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两大核心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观点分歧明显,核心争议集中在“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房屋所有权归属”两个关键点上,我结合庭审情况,为大家梳理各方核心主张:
 
  (一)原告方主张:买卖合同系虚假签订,应确认无效并过户房屋
 
  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并非真实买卖房屋,而是为了解决两被告女儿的学区问题,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涉案房屋自2007年购置以来,一直由两原告居住、使用,所有相关费用(房贷、税费、水电费等)均由两原告承担,3万元购房款也从未支付,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现两被告因离婚要分割涉案房屋,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两被告将房屋过户回两原告名下。
 
  为支撑其主张,两原告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契税、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支付凭证、原告王某某的银行流水(证明房贷、抵押贷款利息由其偿还)、苏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的出庭证言(证明过户目的系为孩子入学),以及2015年苏州市区小学地段生认定相关文件,佐证当时过户的必要性。
 
  (二)被告方抗辩:一方认可虚假,一方主张真实有效
 
  1.被告王某某(男):认可原告主张,同意合同无效并过户房屋。其当庭陈述,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确系为了解决女儿入学问题,房屋本身就是两原告的财产,两原告从未有过将房屋赠与两被告的意思,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两原告承担,自己与乐某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乐某某因夫妻不和已离家居住),因此同意将房屋过户回两原告名下。
 
  2.被告乐某某:主张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原告诉请无依据。其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本质是两被告离婚财产分割的衍生案件,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男)系恶意提起诉讼,目的是阻止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将房屋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涉案房屋应作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过户房屋。
 
  此外,被告乐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契税、房贷等票据登记在被告王某某(男)名下,不能证明系原告实际支付;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男)之间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房屋归属;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过户有“入学”这一目的,但并非唯一目的,不能据此认定合同虚假。
 
  三、苏州法院审理:拆解关键事实,认定合同无效但驳回过户请求
 
  苏州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核查,最终作出了裁判。结合我的执业经验,我为大家拆解法院的审理逻辑和裁判要点:
 
  (一)法院查明的核心事实
 
  1.涉案房屋系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购置,初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名下,两原告自购房后一直居住至今,房屋相关的水电费、房贷、抵押贷款利息均由两原告实际承担。
 
  2.2015年双方签订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仅3万元,远低于当时房屋市场价值,且该购房款至今未支付,原告方也未进行过催讨,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3.房屋过户产生的契税(金额已超过约定购房款)、手续费等,均由原告方实际支付,被告乐某某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4.房地产经纪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王某某(男)当时明确表示,过户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孩子入学,双方系父子关系,经纪公司仅收取了少量代办费用,未签订正式三方买卖合同,与正常房屋买卖流程不同。
 
  5.涉案房屋目前仍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且存在二次抵押权登记,原告方未举证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结果
 
  苏州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结合以下几点,足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
 
  第一,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不合理,且购房款未实际支付、原告方未催讨,与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相悖;第二,房屋过户后的所有相关费用(税费、房贷、抵押贷款利息)均由原告方承担,两被告未履行任何买受人的义务;第三,原告方、被告王某某(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佐证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孩子入学问题,而非真实买卖房屋,属于“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第四,被告乐某某主张房屋系两原告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原告方要求将房屋过户回其名下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涉案房屋目前存在二次抵押权登记,原告方未举证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此暂无法支持该诉请,原告方可待抵押权涤除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苏州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王某某、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乐某某签订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本案诉讼思路与核心法律启示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从诉讼思路、法律要点和实务提醒三个方面,为大家做深度解读,也分享我对本案诉讼策略的思考:
 
  (一)本案核心诉讼思路拆解
 
  本案的核心诉求是“确认合同无效+房屋过户”,而要实现这一诉求,关键在于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这也是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核心突破点。结合本案,我认为原告方的诉讼思路是清晰且可行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精准锁定“虚假意思表示”的核心证据:原告方并未仅靠口头陈述,而是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银行流水证明所有费用由其承担、契税发票佐证交易的不合理性、证人证言直接证明过户目的,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闭环,足以让法院认定合同的虚假性。这也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虚假合同的认定,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亲属间的口头约定。
 
  2.针对性反驳被告乐某某的“赠与”主张:被告乐某某以“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名下视为赠与”为由抗辩,而原告方通过举证“房屋一直由其居住、费用由其承担、无赠与意思表示”,有力反驳了该主张。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赠与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产权登记就认定为赠与,这也是本案法院未采信该抗辩的核心原因。
 
  3.理性应对“抵押权”带来的过户障碍:本案中,原告方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房屋上的所有抵押贷款,这一表态既体现了其收回房屋的诚意,也为后续另行主张过户埋下了伏笔。虽然法院暂时驳回了过户诉请,但明确了“涤除抵押权后可另行主张”的裁判方向,这也为原告方后续的维权指明了路径。结合当前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若能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这也为类似案件的后续维权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要点
 
  1.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此类行为,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重点关注“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图”“是否履行了合同核心义务”(如支付价款、交付房屋)。
 
  2.房屋赠与的认定边界: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并非必然视为赠与。若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系基于其他目的(如本案的学区房需求),且未实际履行赠与的核心义务(如未交付房屋、未明确赠与意思),则不能认定为赠与。这一点对于处理亲属间的房产登记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抵押权对房屋过户的影响:房屋存在抵押权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原告方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因此法院驳回了过户诉请,这也提醒大家,在处理有抵押的房屋过户时,需先解决抵押权问题,避免诉求无法实现。
 
  (三)实务提醒:为学区房“假过户”,这些风险一定要警惕
 
  结合本案,我提醒各位苏州家长,为了解决子女学区问题而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假过户”,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1.财产归属风险:一旦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在法律上即属于登记权利人所有。若登记权利人(如本案中的两被告)感情破裂、发生债务纠纷,房屋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债权人查封执行,原产权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类似案例中,也有夫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假离婚”过户房产,最终闹成真离婚、房产无法追回的情况,值得警惕。
 
  2.合同无效后的维权成本: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原产权人也无法立即收回房屋,需另行处理抵押权、债务等问题,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3.政策与法律风险:以虚假交易获取学区资格,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若被相关部门查处,可能导致子女入学资格被撤销,同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建议大家,解决子女学区问题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若确需通过亲属间房产过户实现,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过户目的、房屋归属、返还条件等核心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规避法律风险,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家庭矛盾和财产损失。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原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虚假意思表示”的裁判标准,为苏州地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后续,若大家遇到类似的房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结合本案的法律要点和诉讼思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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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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