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离婚继承 > 离婚案例 >

prev next

苏州律师解读:公婆出资购房,离婚后能否追回?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经常接到此类咨询:父母倾尽积蓄资助子女购房,碍于亲情未明确款项性质,待子女婚姻破裂后,这笔出资究竟是无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经常接到此类咨询:父母倾尽积蓄资助子女购房,碍于亲情未明确款项性质,待子女婚姻破裂后,这笔出资究竟是无偿赠与还是有偿借贷?能否通过诉讼追回?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精准回应了这一高频争议,下面王敏霞律师结合该案细节,为大家全面拆解、深度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核心围绕“公婆为儿子儿媳购房的出资,离婚后能否要求儿媳偿还”展开,案件细节虽有特殊性,但其中的裁判思路的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
 
  一、案情回顾:出资购房引纠纷,离婚后公婆起诉儿媳索债
 
  原告陈某、祝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陈某1,被告张某曾是陈某1的妻子,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2008年,陈某1与张某计划在苏州购买一套房产,原告陈某、祝某为二人出资,后因款项返还问题,陈某、祝某将张某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原告陈某、祝某诉称,2008年5月,被告张某及陈某1以购买苏州市姑苏区某房产为由,向二人借款468000元,二人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2022年,张某与陈某1协议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该笔款项系借款,且张某承诺归还,但截至起诉时,张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二原告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4000元(主张系468000元的一半),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就案件事实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张某则提出六点抗辩意见,坚决拒绝偿还该笔款项。
 
  二、诉辩焦点拆解:双方各执一词,核心争议集中4点
 
  结合庭审情况,王敏霞律师将本案的核心诉辩焦点拆解如下,这也是此类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最常见的争议点,值得大家重点关注:
 
  (一)原告主张:出资系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偿还
 
  原告陈某、祝某认为,其出资468000元系张某与陈某1的共同借款,用于二人购房及相关手续办理,有银行取现记录、房产相关凭证佐证。更关键的是,张某与陈某1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确认该笔出资的借款性质,且张某明确承诺归还,现房产已出售,张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本金的一半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抗辩:出资系赠与,无需偿还,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合意,也从未收到过案涉468000元款项,具体抗辩理由如下:
 
  1.二原告的出资系自愿赠与,而非借款:张某认可购房时二原告确有出资约40万元,但主张该笔款项是二原告出于亲情,赠与自己与陈某1用于购房的,双方从未就该笔款项约定为借款,若当时明确是借款,其不会选择贷款购房;
 
  2.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二原告提交的取款记录与购房时间、实际购房合同时间相隔较久,金额也无法完全对应,不能证明取现款项与购房存在关联,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实际发生;
 
  3.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二原告自2008年出资至今,从未向其主张过还款,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4.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认可借贷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出售后支取20万元给男方父母”,并非认可该笔出资系借款,而是陈某1为快速离婚,双方为平衡房产分割权益,其出于多年婚姻情谊同意的补偿,并非还款承诺,且该补偿约定可依法撤销;同时,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也足以说明二原告的出资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审理查明:关键证据锁定,还原案件核心事实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房产相关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当庭组织举证质证,结合双方陈述,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1.张某与陈某1于2003年结婚,2022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有的苏州市某房产归张某所有,该房产购于2008年,首付款中40万元由陈某1父母(即二原告)支付,张某同意今后若出售该房屋,从售房款中支取20万元给二原告;
 
  2.案涉房产购买价为731392元,首付款466392元、贷款265000元,登记为张某与陈某1共同共有,离婚后变更为张某单独所有,且该房产已于2024年5月左右以298.5万元的价格出售;
 
  3.2008年6月7日,原告陈某账户取现468000元,二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张某与陈某1,用于支付房产首付及相关手续费用,并提交了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陈某1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等证据佐证;
 
  4.张某与陈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离婚前后,双方多次就二原告的出资款项沟通,张某明确表示“40万我只认一半,还有20万是你要还的”“房子卖了就给你20万”“20万本来就没想抵赖”,且多次与陈某1协商20万元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认可该20万元的支付义务。
 
  四、法院裁判:支持部分诉求,明确款项支付义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王敏霞律师为大家解读裁判核心逻辑:
 
  法院认为,二原告作为张某的公婆,在张某与陈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为二人购房提供40万元左右的出资,该事实双方无异议。本案的核心在于,该笔出资的性质及张某是否应履行支付义务。
 
  结合张某与陈某1的离婚协议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确认张某在离婚时及离婚后,多次认可并承诺支付20万元给二原告,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二原告的出资存在直接关联,现案涉房产已出售,张某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234000元(468000元的一半),因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出资金额为468000元,且无法充分佐证该笔全部款项均为借款,故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仅支持20万元的支付义务。
 
  关于逾期利息,二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补偿约定可撤销”等抗辩,因张某在离婚后多次承诺支付该20万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补偿约定可撤销,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判决如下:
 
  1.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祝某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陈某、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500元,由二原告负担944元,被告张某负担5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五、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实务启示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从诉讼思路、证据收集、争议突破三个方面,谈谈本案的核心要点及实务启示,也希望能为遇到同类问题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首先,本案的诉讼核心思路,是“不纠结于全部出资的性质,聚焦被告已认可的部分,锁定关键证据突破争议”。本案中,二原告最初主张468000元的一半作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全部出资为借款,若一味坚持该诉求,很可能面临全部败诉的风险。而我们的核心思路的是,抓住张某在离婚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认可“支付20万元”这一关键事实,将诉讼重点放在“确认该20万元支付义务的合法性、有效性”上——张某的多次承诺,已构成对该部分款项支付义务的认可,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结合出资事实、离婚协议约定,也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法院支持该部分诉求的核心原因。
 
  其次,证据收集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也是同类案件的核心突破口。结合本案及司法实务经验,我始终强调,亲属间的款项往来,切勿因亲情忽视证据留存。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银行取现记录、房产相关凭证,虽不能完全佐证全部借款事实,但结合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出资事实”及“被告承诺支付款项”的核心事实;而被告张某虽提出多项抗辩,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出资系赠与”“补偿约定可撤销”,也无法推翻其多次作出的支付承诺,最终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亲属间借贷,若无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至少要保留双方沟通款项性质、还款意愿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同时留存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转账记录、取现记录、收条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再次,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案也给出了明确的实务指引。被告张某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在2022年离婚后,多次与陈某1协商20万元的支付事宜,明确表示“会给20万”“没想抵赖”,该行为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法院未支持其时效抗辩。这也提醒大家,即便未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债权人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催款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就能有效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结合本案,我想给广大父母及已婚子女提几点实务警示:现实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常态,但碍于亲情,多数人未明确款项性质,一旦子女婚姻破裂,很容易引发此类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明确约定时,并非当然视为赠与,若父母能提供证据佐证双方有借贷合意,或子女及配偶认可款项需偿还,法院会认定为借贷关系,支持父母的还款主张。因此,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务必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若为赠与,需注明赠与对象(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若为借贷,应签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同时保留好转账、取现等相关凭证,从源头规避纠纷。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处理过大量此类亲属间借贷、房产出资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利益,还牵扯亲情关系。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精准收集关键证据,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尽量减少亲情伤害。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