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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点解析——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

在苏州地区的民事纠纷中,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往往是借贷纠纷与家事纠纷交织的难点问题。一方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另一方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

  在苏州地区的民事纠纷中,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往往是借贷纠纷与家事纠纷交织的难点问题。一方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另一方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类案件常常陷入举证与认定的僵局。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就精准回应了这一高频争议,下面由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王敏霞,为大家详细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与法律要点。
 
  王敏霞律师,系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处理,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严谨的办案思路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化解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中的难题,精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苏州本地业内拥有良好口碑与较高认可度,擅长拆解复杂案件、梳理核心争议,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引发的共同债务认定”案件,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夏某系夫妻关系,彼时二人正处于诉讼离婚阶段,而被上诉人章某系夏某的姐弟,三方因一笔58万元的借贷款项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两场审理,最终由苏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该笔借款的性质与责任承担主体。
 
  案件回溯:章某诉至苏州法院(一审),要求夏某、谢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5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审理中,章某变更了利息主张,明确要求以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根据苏州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章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某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共计58万元,同年9月28日,夏某向章某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58万元,用途为购买苏州某区域某小区房屋一套。后续,夏某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向章某偿还共计18万元,剩余40万元未偿还。
 
  另查明,夏某的银行账户在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有大额理财往来,账户余额波动较大,但在章某支付借款的时间段内,夏某账户的大额支出均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定金、购房款等相关费用,且2020年9月28日,谢某曾向夏某该账户支付20万元,同日夏某即向相关房产开发主体支付了75万余元的购房款项。涉案房屋于2021年2月完成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夏某、谢某,系夫妻共同共有。此外,章某为本次诉讼委托了苏州某法律服务所,并支付了1.5万元代理费。
 
  一审审理中,双方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该笔58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某明确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系夏某单方出具,其未签字确认,故借款对其不发生效力;同时,夏某账户有大额理财资金,二人完全有能力自行购房,无需向章某借款,且夏某曾陈述借款用于做生意而非购房,与谢某无关;加之其与夏某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章某与夏某系姐弟关系,二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虚增谢某债务的嫌疑,故请求法院驳回章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针对谢某的辩称,章某予以反驳,主张谢某对借款用于购房一事是知晓的,其并未与夏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结合银行流水可以清晰看出,章某支付借款的时间与夏某支付购房款的时间高度吻合,借款资金直接用于二人共同购置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苏州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某与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佐证,合法有效,夏某尚欠40万元本金未偿还,应当予以偿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明确,虽然夏某账户有大额理财资金,但该资金并未用于购房,而章某支付的借款资金流向明确,均用于夏某与谢某共同购置的房屋,且该房屋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便谢某主张其对借款不知情,但其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享有了借款带来的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对于谢某主张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章某主张的代理费,因双方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且该费用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合理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苏州法院一审判决:夏某、谢某共同偿还章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夏某、谢某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谢某不服,向苏州法院(二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章某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与一审辩称基本一致,仍坚持涉案借款系夏某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苏州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章某支付给夏某31万元”系笔误,实际金额应为58万元,其余基本事实认定正确,予以确认。同时,二审法院另查明,苏州法院已于一审判决前立案受理了谢某与夏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并判决驳回了谢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仍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苏州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58万元借款发生在夏某、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谢某主张二人有大额理财资金无需借款购房,但借款资金的流向明确指向二人共同购置的房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谢某作为共有人享有相应权利,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谢某主张的“章某与夏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因谢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苏州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谢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对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做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首先,本案的胜诉关键的是“资金流向的精准锁定”。在处理此类夫妻一方单方借款引发的共同债务纠纷时,债权人一方务必留存完整的资金流转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借款用途说明等,本案中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能够清晰证明借款支付时间与购房款支付时间高度吻合,借款资金直接用于夫妻共同房屋的购置,这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依据。反之,若无法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财产购置,即便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能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
 
  其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以‘签字确认’为唯一标准”。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己未在借条上签字,就无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购房属于典型的家庭重大支出,即便谢某未签字,但其享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借款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这一点也是破解此类纠纷的关键法律要点。
 
  最后,关于“离婚诉讼期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明确禁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但若主张对方虚构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谢某虽主张章某与夏某恶意串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主张。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若遇到此类借贷纠纷,务必注重证据的收集与留存,无论是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还是抗辩债务为个人债务,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彰显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交织着家事矛盾与经济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要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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