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公司执行遇困?追加股东并非只看实缴,这四种情形可追责
在苏州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商事交易中的执行难题时有发生。不少债权人胜诉后,却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要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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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商事交易中的执行难题时有发生。不少债权人胜诉后,却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还款责任成为重要维权路径,但多数债权人往往只关注股东是否实缴出资。事实上,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远不止这一种。作为深耕苏州商事执行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本地司法案例与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系统解读,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在解读具体情形前,需先厘清三个核心概念——“清算”“吊销”“注销”,这是判断能否追加股东的基础,也与苏州企业的市场退出流程紧密相关。从法律层面看,公司自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具备民事责任能力;而只有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公司才正式消亡,丧失主体资格。其中,“清算”是公司注销的法定前置程序,核心是清理公司资产、结清债权债务,未经清算的注销行为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违法。“吊销”则是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比如苏州企业因未按规定年检、违法经营等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主体仍然存在,需完成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这一点在姑苏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已有明确体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当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除了未实缴出资情形,以下四种情形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若被执行公司在执行终本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再进行清算,债权人可直接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形与股东出资与否、出资额多少无关,核心是股东违反了清算注销的法定义务。
苏州本地就有典型案例: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苏州某机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被发现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且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这一规则在苏州法院的执行异议案件中适用率极高,是债权人维权的重要路径。
二、公司吊销后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股东需担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被执行公司因吊销被终止经营,且在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苏州地区对此类情形的处理存在程序差异。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认为,此类情形更适宜通过另行提起清算责任诉讼的方式追责。姑苏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苏州辉洲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灭失无法清算,法院最终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也印证了该情形下股东责任的认定规则。
三、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是最常见的追责情形。2014年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苏州新成立的多数企业均采用认缴制,股东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当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苏州吴江法院曾审理一起电梯公司货款执行案,被执行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查发现四名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最终判决该四名股东在对应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该规则在苏州各类商事执行案件中适用范围最广。
四、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直接担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作为特殊形态,在执行中存在追责特例。若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债权人可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吴江法院的案例中,就存在现唯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该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情形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需特别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财产独立,这对债权人而言更为有利。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商事执行案件的律师,笔者结合执业经验提醒,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执行不能”时,切勿局限于核查股东实缴出资,应全面梳理公司状态及股东行为。从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来看,未经清算注销、吊销后未清算、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下的追责成功率较高,但需注意证据收集与程序选择。
就程序而言,苏州地区对“公司吊销后追加股东”存在直接追加与另行起诉的差异,建议债权人先向执行法院了解本地裁判倾向,必要时通过诉讼固定权利。同时,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特点,债权人需重点收集公司注销材料、清算报告、股东出资凭证、公司与股东的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尤其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认定中,资金流向、财务账簿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此外,苏州作为民营经济活跃地区,企业退出市场的情形复杂多样,股东追责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建议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既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也可在必要时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全方位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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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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