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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次品仍交易?苏州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从一起宠物粮纠纷看违法交易的法律后果

在商业交易中,低价淘次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此类交易背后可能潜藏着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为这类知假买假式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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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业交易中,“低价淘次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此类交易背后可能潜藏着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为这类“知假买假”式的交易敲响了警钟。苏州知名律师结合该案判决,对违法交易的法律效力、责任承担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案件回顾:低价购次品宠物粮引发退款纠纷
 
  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5)苏059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23年9月,耿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订购宠物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明确告知耿某所售部分宠物粮为次品,并拍摄带有“次品”标记的包装照片发送给耿某,同时提出“给你发1948包这种(次品),再发300包好的正常品,都按照一样的价格”,并向耿某提供了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告知交易金额为83176元。随后,耿某向该账户完成了转账。
 
  然而,交易完成后不久,耿某的客户因发现宠物粮生虫而退货。为此,张某联系案外人对剩余货品进行了处理。2023年11月,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结算,耿某提出“58779-16784=41994你在给我对吧”,张某通过语音予以确认,并表示若无法供货则退还钱款。后续双方进一步确认,扣除相关款项后,张某需向耿某退还42754元。但此后耿某多次催款,张某均以没钱为由拖延,耿某遂将张某及收款账户所有人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42754元,理由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张某提出三点抗辩:一是出售时已明确告知耿某所售为次品,且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不足十分之一);二是已提醒耿某将生虫部分分开放置,后续大范围感染系耿某存放不当所致;三是后续帮忙处理货品仅出于个人情感,主动提出弥补损失也仅为同情,不能视为双方约定。
 
  另一名被告陈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已于2020年11月19日离婚,案涉账户虽为其所有,但系因张某欠其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其对案涉宠物粮交易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其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张某当庭陈述,案涉次品宠物粮来自外地某保税仓,原本准备拉去饲料厂回收,无法作为正常商品流通,后续帮耿某处理的剩余货品也均用于饲料加工。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单独承担退款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具体到本案,张某向耿某出售的宠物粮质量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双方对此均系明知。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出售标的物不合法而无效,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返还义务。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约定,认可损失金额为58779元,扣除剩余货物处理款16784元后,张某仍需向耿某返还42754元,该金额亦经张某本人确认,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耿某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法院认为,经查实,张某与陈某某在案涉买卖交易发生之前已解除婚姻关系,且案涉交易的沟通、协商均发生于张某与耿某之间,陈某某并未参与交易过程。因此,耿某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耿某42754元,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耿某自担174元,张某负担260元。
 
  律师解读:违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严格标准
 
  苏州知名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陈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结合判决结果及法律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解读:
 
  其一,明知标的物违法仍交易,合同无效且需承担返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宠物粮为次品,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原本应作为饲料回收处理,无法作为正常商品出售,这一事实双方均系明知。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符合法律精神。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各自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本案中,张某因合同取得了耿某支付的83176元货款,理应返还;而耿某取得的次品宠物粮已由张某联系案外人处理,无法实际返还,故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结算金额,成为法院认定张某应返还款项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张某已提前告知标的物为次品且低价出售,也不能改变交易本身的违法性,更不能免除其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义务。
 
  其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区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交易关联性。本案中,耿某主张陈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关键理由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法院查明张某与陈某某在交易发生前已离婚,这一核心事实直接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基础。
 
  苏州知名律师进一步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核心要件。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另一方对此不知情、未参与,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某不仅与张某无婚姻关系,且对案涉交易毫不知情,未从中获益,故法院驳回耿某对陈某某的诉求,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警惕违法交易风险,厘清债务责任边界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地区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关注到本案折射出的两类常见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市场主体及普通民众予以重视:
 
  第一,切勿心存侥幸参与违法交易。本案中,耿某明知宠物粮为次品仍低价购买,试图从中牟利,最终不仅未能实现盈利,还引发诉讼纠纷,承担了部分案件受理费;张某出售不符合流通标准的次品,虽事先告知,但仍需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这充分说明,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双方均可能面临财产损失、法律责任等风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业交易中都应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切勿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第二,准确厘清债务责任边界,避免无辜担责。本案中,陈某某虽为收款账户所有人,但因已与张某离婚且未参与交易,成功免除了还款责任。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应妥善管理个人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等重要资料,避免出借给他人使用,防止因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牵连自身。同时,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准确核实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债务性质等关键信息,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因主体认定错误而增加维权成本、错失维权时机。
 
  此外,从证据角度来看,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这也提醒大家,在民事交往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撑。若遇到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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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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