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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执行不能”困局:司法温度与制度创新的双重破局

在司法实践中,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不少当事人的痛点,这其中就涉及执行不能这一常见法律概念。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律师,我常接到当事人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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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不少当事人的痛点,这其中就涉及“执行不能”这一常见法律概念。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律师,我常接到当事人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事实上,“执行不能”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困境。结合苏州法院近年来的创新探索与典型案例,今天我将从法律专业视角,为大家解读“执行不能”的核心内涵、破解路径及风险防范要点。
 
    首先需明确,“执行不能”的法律界定是:人民法院穷尽现有全部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进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这一情形的本质,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而非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在苏州这样的经济大市,市场主体活跃,民营经济发达,机遇与风险并存,“执行不能”案件涵盖民生劳动争议、企业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其破解之道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保障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
 
    苏州实践:多元路径破解“执行不能”困局
 
    面对“执行不能”的现实挑战,苏州法院并未简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推了之,而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多条兼具温度与力度的破解路径,这一点在诸多典型案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路径一:司法救助兜底,温暖涉民生案件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不能”,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苏州法院通过司法救助机制,为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撑起“保护伞”。在胡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18.88万元看似不多,却关乎工伤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胡某及其患病父母的生计。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未就此终结程序,而是在核查胡某的经济困难证明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依法给予其司法救助。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此类司法救助机制的价值在于,当债权实现陷入僵局时,通过公权力介入填补权益保障空白,既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生活”的尴尬,也彰显了司法的民生温度。这一机制在苏州的落地,也与本地注重民生保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理念高度契合。
 
    路径二:执行转破产,出清“僵尸企业”释放资源
 
    在商事纠纷领域,“僵尸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却占用司法资源的问题较为突出。苏州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机制,推动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某贸易公司与某材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园区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引导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最终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这一做法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了“执行程序单打独斗”的局限。作为常年处理商事纠纷的苏州律师,我深知“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会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还会占用大量土地、人力等社会资源。“执行转破产”机制实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既为债权人提供了概括清偿的可能,也助力市场出清无效主体,为优质企业腾出发展空间,这与苏州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目标一脉相承。
 
    路径三:创新“执破融合”,一体推进企业与个人债务清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失败往往会牵连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陷入个人债务泥潭。针对这一问题,苏州法院在2022年7月率先开展“执破有机衔接”改革的基础上,试点推进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体推进机制,这一创新举措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重获新生的可能。
 
    张家港法院办理的田女士案件颇具代表性。田女士夫妇经营的外贸服饰加工公司因市场环境突变及丈夫重病陷入资金链断裂,百万元债务叠加二十余件执行案件,唯一住房面临拍卖。苏州法院并未将其归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简单终结,而是精准甄别其“诚实而不幸”的属性——公司停业后主动承担职工工资连带清偿责任、积极面对债权人,随后引导其申请企业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最终通过“企业资产快速处置+个人债务阶梯式和解”方案,既保障了职工债权的部分实现,又为田女士保留了基本住房、争取了利息减免,让其得以重返服装加工岗位履行还款承诺。
 
    这一机制的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分离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两种债务纳入统一清理框架。从律师视角看,这一模式尤其适配苏州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为因客观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诚信经营者提供了“喘息之机”,也提高了债权的整体清偿比例,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赢”。
 
    精准甄别:为诚信者“开闸”,向逃债者“亮剑”
 
    无论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还是其他破解路径,“诚信”都是不可逾越的核心要件。苏州法院构建的“事前筛查、事中审查、事后监督”三重诚信审查机制,既确保了改革的善意不被滥用,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昆山法院办理的张某实质合并重整案中,法院通过现场走访、资金流向核查等方式,确认张某虽与公司资产混同,但无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且具备继续经营能力,最终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通过合并重整实现44.6%的债权清偿率,获得全体债权人认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常熟陈某案,陈某因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却存在拒绝申报财产、消极配合等不诚信行为,最终被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采取拘留措施,其“逃债梦”彻底破灭。
 
    作为律师,我认为这两起案例形成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绝非“逃债通道”,而是为诚信债务人提供的“重生机会”。苏州法院的这一实践,既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执法,也通过严厉惩处不诚信行为,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为债务清理改革的行稳致远奠定了基础。
 
    律师提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破解“执行不能”需要法院的机制创新,更需要当事人从源头防范风险。结合实务经验,我为大家梳理了三个核心防范要点:
 
    一是诉讼阶段提前保全。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从源头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这一点在商事交易中尤为重要,不少当事人因忽视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后对方转移财产,最终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二是执行阶段积极配合。申请执行时,务必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线索等信息。法院的执行资源有限,当事人的积极配合能帮助法院快速锁定财产,提高执行效率。实践中,不少“执行不能”案件的出现,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密切相关。
 
    三是事前强化风险预判。在开展交易、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前,充分评估对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通过要求提供担保、设定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作为苏州律师,我常提醒企业客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事前防范”远比“事后追讨”更有效,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苏州债务清理改革的价值与启示
 
    作为长期扎根苏州的律师,我始终关注本地司法改革的推进,苏州法院在“执行不能”破解领域的探索,尤其是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体推进机制,让我感触颇深。这一系列改革举措,不仅破解了大量积压的“执行不能”案件,更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与发展理念。
 
    从价值导向来看,这些举措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一方面,通过严厉惩处不诚信逃债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救助、债务减免等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重获新生的机会,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这种平衡,正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义——既不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也不让诚信者陷入绝境。
 
    从发展理念来看,苏州法院的探索精准契合了本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苏州作为经济大市,庞大的市场主体带来了活跃的经济活力,也伴随着较高的债务纠纷风险。“执破融合”“一体推进债务清理”等机制,既推动了“僵尸企业”出清,释放了市场资源,也为诚信经营者卸下债务包袱,让其能够重新参与市场竞争。据了解,截至2024年底,苏州法院已通过相关机制消化诉讼案件12215件、执行案件37811件,清理破产企业债务577亿元,这些数据背后,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也是对“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有力践行。
 
    最后,作为律师,我也想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与市民:既要正确认识“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的区别,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与配合;更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法律行为中做好事前风控、事中保全、事后配合,从源头降低权益受损的可能。未来,随着苏州“三项机制”(一体推进机制、诚信审查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的持续完善,相信“执行不能”的破解之路会越走越宽,司法对权益的保障也会越来越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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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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