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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挂失仍需担责?苏州某健身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深度解读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争议案,引发了行业内对用人单位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该案中,上诉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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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争议案,引发了行业内对用人单位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该案中,上诉人苏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身公司”)以涉案公章早已挂失、劳动者实为案外人所聘为由,主张与被上诉人汪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健身公司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笔者结合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从法律实务角度展开解读。
 
  一、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某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北京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北京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200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源于汪某与某健身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汪某主张其与某健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遂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后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某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一、二审裁判思路
 
  (一)一审:聚焦劳动关系实质,认定公司为用工主体
 
  汪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与某健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劳务合同》虽首部载明用工方为其他公司,但尾部加盖某健身公司公章,且合同内容包含劳动期限、工资标准、规章制度遵守义务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健身公司股东侯某某向汪某安排工作、进行考勤管理并结算工资。
 
  某健身公司则抗辩:其一,公司非适格被告,汪某实际受侯某某雇佣,案涉泳池已租赁给侯某某经营,租赁协议约定侯某某自行聘任工作人员并承担劳资责任;其二,《劳务合同》所盖公章在签订时已挂失作废,合同对公司无约束力;其三,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其提交的公章挂失证据,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汪某从事的游泳教练工作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且接受公司股东的劳动管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虽合同所盖公章已挂失,但尾部落款公章可认定某健身公司为用工主体。最终判决:确认汪某与某健身公司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健身公司支付汪某拖欠工资36748.39元及经济赔偿金3000元。
 
  (二)二审:采信表见代理抗辩,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某健身公司补充提交公章备案挂失证明、过往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拟证明公章作废及泳池已租赁给侯某某经营的事实。汪某质证认为,某健身公司未就公章问题报案,侯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且使用公司资质经营,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承担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健身公司与侯某某存在泳池租赁及健身房承包关系,约定侯某某负责全店管理,且某健身公司确认侯某某使用其资质经营。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认定应符合“主体适格、受单位管理、提供劳动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大要件,汪某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侯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招聘、管理汪某,汪某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健身公司承担;某健身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苏州律师解读: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剖析
 
  1. 公章挂失不必然否定合同效力,表见代理是关键考量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公章挂失、作废为由否认合同效力,但此种抗辩并非必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本案中,侯某某系某健身公司登记股东,且实际使用公司资质经营案涉泳池,汪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知晓公章挂失的内部情况,其基于侯某某的股东身份及公司公章,有充分理由相信侯某某的行为代表公司,故构成表见代理,某健身公司需承担合同责任。
 
  2. 内部租赁承包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的内部租赁、承包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外部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看实质要件,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汪某从事的游泳教练工作属于某健身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侯某某对汪某的工作安排、工资结算等行为均体现了劳动管理属性,即便某健身公司与侯某某存在内部承包约定,也不能免除其对善意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责任。
 
  3.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倾向保护劳动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处于举证能力较弱地位,当劳动者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本案中,汪某提交了《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某健身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汪某的主张,亦未就公章问题采取刑事报案等有效措施,故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采信汪某的主张,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四、王敏霞律师视角:案件警示与实务建议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的律师,笔者高度关注此案的审理结果。该案的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一,公章管理需严谨规范。公章挂失后,除办理备案手续外,还应及时向合作方、经营场所公示,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作废公章”被滥用,引发法律风险;其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需明确权责边界。若允许承包人使用公司资质开展经营,应预见承包人对外招聘、管理员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对外用工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加强对承包人用工行为的监督,避免“内部约定”对抗“外部责任”的抗辩失效;其三,劳动争议中应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对劳动者的主张及时提交有效证据反驳,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注意核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作安排记录、工资结算凭证等证据;当遇到用人单位以“内部承包”“公章无效”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时,可依据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维权主张。
 
  此外,该案也为苏州地区健身行业等服务领域的用工管理提供了司法指引。当前,健身行业的租赁、承包经营较为普遍,用人单位应以此案为戒,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劳动者也应提高证据意识,双方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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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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