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酒局无小事!同饮者未尽照料义务,需担责吗?
酒桌情谊自古有之,朋友相聚、邻里闲谈,推杯换盏间总能拉近彼此距离,但殊不知,一场看似普通的酒局,若疏忽了对同饮者的照料,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甚至要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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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情谊自古有之,朋友相聚、邻里闲谈,推杯换盏间总能拉近彼此距离,但殊不知,一场看似普通的酒局,若疏忽了对同饮者的照料,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背后的法律边界值得每一个人警惕。作为苏州律师,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解读共同饮酒中的法律责任,厘清社交与法律的红线。
案情回顾:一场酒局,一条生命的消逝
原告胡某系受害人莫某某某的妻子,原告莫某某某、莫某某某系受害人莫某某某的子女。被告覃某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具体类型模糊处理),厂区为开放式,内设有厂房、休息室、厨房、食堂等设施,该厂与受害人莫某某某的自建房相距约200米。平日里,莫某某某便常到覃某经营的厂区食堂,与覃某等人一同吃饭饮酒,二人关系较为熟络。
2024年7月6日晚上19时39分,覃某拨通了莫某某某的电话,通话时长约45秒。挂断电话后不久,莫某某某便前往覃某的厂区食堂,与覃某一同吃饭饮酒。据覃某自述,当晚22时许,他自行前往洗澡,之后便到隔壁的休息室休息,而莫某某某则留在食堂内继续自酌自饮。次日清晨6时许,覃某未到食堂查看莫某某某的情况,便径直进山做工。
7月7日凌晨6时03分、6时04分,受害人莫某某某的妻子胡某两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通,心中的不安愈发强烈。上午8时30分左右,案外人谭某某在厂区食堂内发现莫某某某低头弯腰坐在沙发上,毫无反应,便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莫某某某已死亡多时,无法进行抢救,随即联系胡某告知相关情况,让家属处理后事。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抵达现场,提取了莫某某某的血液样本,并对现场进行了查验、走访。经家属同意,未对莫某某某进行尸检,最终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当日下午,覃某闻讯返回厂区,配合公安人员接受谈话,并向莫某某某家属垫付了30000元,用于处理受害人后事。
另查明,辖区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莫某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吸入性窒息);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莫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412.37mg/100ml,而根据相关标准,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即属于醉酒状态,足以看出莫某某某当时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案件焦点:苏州律师拆解核心争议
本案诉至苏州法院后,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十分明确,也是苏州律师在处理此类共同饮酒纠纷中最常遇到的两个问题:第一,共同饮酒人覃某是否应当对莫某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若覃某需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苏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苏州法院指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共饮者之间自主、自发的社交行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应以自身自我保护为主,其他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但这并不意味着同饮者可以“事不关己”,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者之间会产生一种特殊的照顾义务,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提醒、劝阻过量饮酒,饮酒后妥善照料醉酒者,若对方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需及时通知其家属、提供救助或送医治疗等。
从过错程度来看,受害人莫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过量饮酒会对自身身体造成严重危害,也能够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但他却放任自身行为,大量饮酒导致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最终不幸身亡,其自身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同时,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实,覃某存在对莫某某某劝酒、斗酒或强迫其饮酒的行为,因此,莫某某某应对其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覃某作为与莫某某某一同饮酒的同饮者,同时也是此次酒局的主人,理应对同饮者的人身安危尽到基本的扶助、注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在莫某某某已明显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覃某应当履行基于共同饮酒先行行为产生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或及时联系莫某某某的家属,以消除潜在危险。但覃某在自行前往休息时,未对莫某某某的状态进行妥善安置,也未进行任何查看,次日清晨径直离开,未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莫某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苏州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胡某、莫某某某、莫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1011.52元,扣除其已垫付的30000元,还应支付41011.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覃某需对莫某某某的死亡承担8%的责任,其余92%的责任由莫某某某本人自行承担。
苏州律师深度点评:王敏霞律师视角解析背后的法律与警示
作为一名苏州律师,我长期处理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其中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在少数,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贴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原则,更给每一个人敲响了警钟。
首先,我们要明确:共同饮酒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但社交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责任之上。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我没劝酒,对方自己喝多出事,跟我没关系”,但从法律层面来讲,只要参与了共同饮酒,就可能因先行行为产生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并非“保姆式”的全程看管,而是基于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比如提醒对方适量饮酒、醉酒后妥善安置、及时提供救助或通知家属等。正如本案中,覃某虽未劝酒,但他作为酒局主人和唯一同饮者,在深夜、厂区食堂这种相对封闭且无人看管的环境下,放任严重醉酒的莫某某某独自停留,未履行任何照料义务,最终因不作为构成侵权,承担了相应责任。
其次,关于共同饮酒的责任划分,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正如苏州法院在本案中所认定的,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生命健康负有首要责任,若因自身过量饮酒导致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同饮者的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存在劝酒、斗酒、强迫饮酒等积极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来确定,通常仅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一般在5%至20%之间,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本案中,苏州法院结合覃某的过错程度、现场环境等因素,确定其承担8%的责任,是合理且公正的。
最后,作为苏州律师,我想提醒大家:酒局有风险,相聚需谨慎。无论是组织酒局的人,还是参与饮酒的人,都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之外,还要时刻关注同饮者的状态。若发现有人过量饮酒,应及时劝阻;饮酒结束后,要妥善安置醉酒者,要么送其回家交给家属,要么安排专人照料,必要时及时送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睡一觉就好了”。
一场酒局,本应是情谊的相聚,不应沦为悲剧的开端。本案的发生,不仅让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也让覃某付出了法律代价。希望通过本案的解读,能让更多人了解共同饮酒中的法律责任,摒弃“酒桌陋习”,文明饮酒、安全相聚,既守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也守护好身边人的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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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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