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苏州司法实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边界与规制 —— 吴某慧、陈某强案深度解读
从苏州司法实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边界与规制 吴某慧、陈某强案深度解读 作为一名执业于 苏州的律师 ,近期回顾本地法院审理的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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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州司法实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边界与规制 —— 吴某慧、陈某强案深度解读
作为一名执业于苏州的律师,近期回顾本地法院审理的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深感该案对于理解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不仅展现了苏州司法机关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严谨态度,更通过裁判逻辑清晰界定了 "情节严重" 的司法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核心:信息滥用与网络暴力的交织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信息买卖,而是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作为实施网络诽谤的工具,形成了 "信息窃取 - 恶意加工 - 网络扩散" 的完整侵权链条。据案情显示,被告人吴某慧因与亲属朱某(某中学教师)产生矛盾,竟与陈某强合谋,通过购买住宿记录、交通出行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筛选出与朱某有时空关联的人员(包括即将高考的高三女生),编造诋毁帖文在网络发布,最终导致阅读转发量超 200 万,学校被迫开展心理辅导,朱某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还存在陈某、汤某良等人长期在朋友圈公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信息达 1739 条,售价从数千元至近两万元不等。这种 "地下产业链" 的存在,凸显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
法律适用:兜底条款的精准运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刑法》第 253 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展现了精细化司法的思路。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需达到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列举了信息数量、违法所得等九类具体情形,但本案中吴某慧、陈某强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这些标准。
法院最终通过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综合考量了行为人主观动机的恶意性(报复泄愤)、信息类型的敏感性(住宿记录涉及隐私)、使用方式的危害性(网络诽谤扩散)以及实际造成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影响高考秩序),认定其社会危害性与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实施犯罪仍提供" 的情形相当,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裁判思路既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又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保护漏洞。
裁判要旨的启示意义
本案确立的两项裁判要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其一,明确将网络 "开盒"(公开曝光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开盒挂人" 已成为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本案的处理表明,此类行为若符合刑法规定,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责,这对于遏制网络暴力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细化了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的认定标准。法院强调需从主观动机、获取方式、信息用途、危害后果等多维度综合判断,这为司法机关处理新型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清晰指引,避免了仅以数量或金额为唯一标准的机械司法。
苏州律师视角的深度点评
作为长期在苏州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我王敏霞认为,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苏州司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积极作为。该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对具体行为的规制,更在于传递了以下重要信号:
首先,个人信息不是 "商品",买卖信息必将付出法律代价。案件中朋友圈买卖信息的行为警示我们,即使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为他人提供信息支持也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实施报复、诽谤等行为,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本案虽因被害人未提起自诉未涉及诽谤罪,但行为人已因侵犯个人信息罪获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还将面临数罪并罚。
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涉及的高考学生群体,其个人信息被滥用可能对人生关键节点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这提醒我们,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无论是学校、企业还是公民个人,都应提高警惕,从源头防范信息泄露。
作为苏州律师,我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发展,也呼吁公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共同构筑个人信息安全的 "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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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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