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垃圾清运承揽纠纷中,欠条效力与第三方抗辩的司法认定
在城市运行的诸多商业合作中,垃圾清运这类承揽服务因其高频性、灵活性,容易产生款项结算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垃圾清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就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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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运行的诸多商业合作中,垃圾清运这类承揽服务因其高频性、灵活性,容易产生款项结算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垃圾清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欠条效力认定、第三方因素能否对抗付款义务等典型法律问题。作为深耕苏州本地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将结合该案判决,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读,为市场主体的合规合作提供参考。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原告孙某某从事垃圾处理行业,与被告李某某系生意伙伴关系,双方通过微信开展垃圾清运合作,由孙某某安排车辆从苏州运输垃圾至外地,李某某向其支付清运费。合作过程中,双方不定期通过微信对账,孙某某发送欠款金额后,李某某不定期付款,原告收到款项后再将剩余欠款金额发送被告确认。
2022年5月2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发送欠条视频,明确载明“2022年5月22日总共合计欠47400元整”,且在视频中口述确认该内容。后续李某某先后两次向孙某某转账共计12400元,剩余3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孙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垃圾处理费35000元及自2023年8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李某某提出抗辩,称因孙某某拍摄的装车视频与发车时间不符,导致案外人胡某某对其扣款,相关款项无法追回,主张应由孙某某自行向胡某某提供视频证明并索要款项。为佐证其主张,李某某还提交了自制的记账明细,并提及曾与孙某某约定由孙某某向胡某某索要另一笔7万元款项,若索要未果则35000元欠款无需支付,但孙某某对此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李某某系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与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普通废弃物处理协议,但孙某某表示其与李某某均为个人之间的微信交易,相关转账均为个人转账,与公司无关。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显示,其与孙某某系合作关系,垃圾处理费由其与孙某某结算,而李某某公司的相关费用需先由李某某支付给孙某某,再由孙某某与其结算。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垃圾清运合作关系,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合同履行情况及款项结算、支付事宜,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欠款金额,李某某于2022年5月22日通过微信发送欠条视频,明确确认欠款47400元,后续又分两次支付12400元,剩余35000元欠款事实清晰,李某某应依约支付。对于李某某提出的第三方扣款抗辩,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李某某在已通过欠条确认结算价款后,再以孙某某装卸视频不完整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某3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负担。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与行业警示
作为长期关注苏州本地民商事纠纷的律师,笔者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深表认同,该案对垃圾清运等承揽服务领域的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意义。
首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能否以第三方因素对抗其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李某某与案外人胡某某之间的款项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其拒绝向孙某某支付欠款的合法理由。这一裁判逻辑明确了合同相对性的核心原则,避免了当事人以第三方纠纷规避自身合同责任的情况。
其次,关于电子欠条的法律效力,随着数字化交易的普及,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欠条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本案中,法院认可了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欠条视频的证明效力,这提醒市场主体在商业合作中,对于款项结算应尽量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文件,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时间等关键信息。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只要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交易事实,即可成为维权的有效依据,但需注意妥善保存原始载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再者,结合垃圾清运行业的特殊性,笔者在此特别提醒从业者,垃圾清运属于特殊行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本案中虽未涉及资质争议,但市场主体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合作流程,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风险。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留存,包括运输单据、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类似的承揽合同纠纷,笔者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轻信口头约定,对于合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务必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总之,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为苏州本地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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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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