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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账定权责,货款追偿有章法——苏州律师解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在苏州本地的中小微企业交易中,许多商事往来依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较为常见。一旦发生货款拖欠纠纷,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维权证据?逾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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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本地的中小微企业交易中,许多商事往来依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较为常见。一旦发生货款拖欠纠纷,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维权证据?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起算?维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又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近日审结的一起水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便涉及上述多个实践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问题。作为深耕苏州经济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本地商户解析交易风险防控与维权要点。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存在牛油果买卖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全程通过微信沟通确认。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朱某持续向付某采购牛油果,双方通过专属微信群进行订单下达、送货确认、账单核对及报损处理,付款方式约定为月结。2023年8月之前,朱某均能按时结清货款,但8月之后开始出现欠款。
 
  根据付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双方私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0月,付某发送8-9月账单后,朱某确认应付18475元并承诺付款,随后支付8475元,剩余1万元约定并入后续订单结算。后续经双方核对,2023年8-11月期间扣除报损款项后,朱某累计应付货款21190元。2024年4月,朱某分两次支付5000元后,剩余16190元货款经付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期间,朱某多次承诺付款时间却反复违约,最终承诺2024年4月底前结清全部欠款,但到期后仍未履约。
 
  因催款无果,付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剩余货款16190元、自2024年3月31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裁判核心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以及法律服务费是否应当支持。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其一,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与否。法院认定,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双方订单确认、送货核对、账单结算及付款承诺的全过程,能够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案涉牛油果买卖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付某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朱某应当支付相应货款。付某主张的16190元欠款有微信对账记录及部分付款凭证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付某主张自2024年3月31日起计算利息,但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朱某最终承诺的付款期限为2024年4月底,其未按该期限履约构成违约,逾期付款利息应自承诺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4年5月1日起算。利息计算标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关于法律服务费的主张。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服务费的承担以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约定为前提。本案中,付某与朱某之间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作出任何约定,因此付某要求朱某承担2000元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某货款1619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付某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付某负担14元,朱某负担113元。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本地经济纠纷的律师,笔者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商事交易实践,对本地商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可从三个维度解读:
 
  第一,微信记录的证据效力得到充分认可,为无书面合同的交易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在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交易中,“先货后款”“口头约定+微信确认”是常见模式,书面合同缺失导致维权时举证困难。本案中,法院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的核心证据,这一裁判思路符合《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明确了电子数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力。在此提醒苏州本地商户,日常交易中务必妥善留存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尤其是订单确认、数量核对、价款结算、付款承诺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可进行证据保全,为可能的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认定,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合同自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出卖人可主张按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起算点通常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本案中,法院未支持付某主张的3月31日起算点,而是依据双方最终确认的4月底付款承诺,将起算点调整为5月1日,这一认定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也符合法律关于逾期利息起算的核心逻辑。实践中,许多商户在催款时会与对方多次协商变更付款期限,此时需注意留存新的付款承诺证据,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将随付款期限的变更而调整。
 
  第三,法律服务费的承担规则明确,提醒商户重视合同条款的完善。本案中,付某的法律服务费主张未获支持,核心原因在于双方未就该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根据司法实践,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侵权、生态环境侵权等)外,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通常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因此,笔者建议苏州本地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应重视此类条款的增设,尤其是长期合作的商事伙伴,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的负担,可有效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此外,本案中被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最终承担了不利的裁判后果。这一情况也提醒市场主体,面对诉讼应积极应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极避诉只会导致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反而可能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商事交易日益便捷化的今天,书面合同的缺失虽能提高交易效率,但也暗藏法律风险。苏州本地商户应兼顾效率与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凭证留存,明确合同核心条款,遇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经济律师,通过合法途径高效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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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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