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房屋买卖变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与房产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要点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笔者(王敏霞)常年在苏州代理各类疑难纠纷案件,见过太多看似简单却暗藏玄机的案件。近日,一起由苏州法院审理终结的案
法律咨询
律师专线 151-5155-8940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笔者(王敏霞)常年在苏州代理各类疑难纠纷案件,见过太多看似简单却暗藏玄机的案件。近日,一起由苏州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因其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的转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优先受偿权等多个核心要点,与笔者过往办理的多起典型案件高度契合,全程跟进梳理后,深感该案的裁判思路对苏州本地当事人极具参考意义,今天就结合该案,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关键。
该案的当事人关系较为特殊,原告陈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其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女)的配偶陈某某(男)系姐弟关系。案件最初的案由并非民间借贷,而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女)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某小区的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后经苏州法院审理,将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依法追加陈某某(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历经三次庭审,最终尘埃落定。
梳理该案脉络,一切始于多年前的款项往来。自2015年起,二原告便陆续向被告陈某某(女)、陈某某(男)转账,双方初期并未明确款项性质。直至2018年、2019年,二被告先后与二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年利率10%的利息标准及借款期限,同时约定以被告陈某某(女)名下的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将房产证、购房合同交原告保管,到期不能还款则由原告处理抵押房屋。
2019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苏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以221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其中200万元作为第一期房款,以之前的借款冲抵,待2021年8月办理过户手续,剩余21万元在过户后支付。同时约定,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归原告所有,但仍由二被告居住使用,且二被告需配合办理房产抵押权登记。
然而,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始终未归还借款。随着二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二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最初选择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借款金额及利息如何认定;三是二原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是此类交叉纠纷中最常见、最核心的三大争议,结合笔者多年在苏州法院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这三点也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被告陈某某(女)辩称,其仅认可原告转入其账户的149万余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转入陈某某(男)账户的款项,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其签订借款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均是出于无奈。而被告陈某某(男)则认可全部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笔者在苏州办理离婚及民间借贷案件的实操经验,苏州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始终以“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为核心判断标准。该案中,笔者通过梳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被告陈某某(女)不仅知晓涉案借款,还主动要求原告发送借款合同电子档、确认借款金额,甚至与原告协商利息支付方式,足以证明其对借款具有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其当庭主张“不得已签字”,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苏州法院最终采纳了该部分代理思路,认定涉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认定,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借款总额和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共计1889500元,加上前期利息110500元,合计200万元,并要求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被告陈某某(女)则辩称未收到部分款项,且双方未约定利息。
笔者结合该案证据梳理后认为,两份《借款合同》已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且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主张的现金出借部分,结合双方的亲属关系及交易习惯,亦未违背常理;而年利率10%的约定,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记载,被告陈某某(女)在微信聊天中也明确提及,且该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得到支持。最终,苏州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1889500元,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仅对原告自愿放弃的部分利息予以确认。
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点,二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认为双方约定了以房屋抵押,且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告陈某某(女)辩称,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原告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也是此类“以房抵债”类案件中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的关键点。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笔者始终强调,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该案中,双方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屋抵押,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该约定属于流押条款,且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即便原告持有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也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苏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这也给所有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最终,苏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8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既厘清了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重申了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与笔者多年来在苏州法院代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高度一致。
作为长期在苏州执业,专注处理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及房产纠纷的律师,笔者曾多次代理此类交叉疑难案件,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困扰——亲属间的借款碍于情面未明确约定、“以房抵债”未办理登记、离婚后被追讨婚内债务等,都是常见的纠纷痛点。结合该案,笔者也提醒苏州本地当事人:
其一,民间借贷中,无论关系亲疏,均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及担保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其二,以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务必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无法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其三,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另一方若知晓并认可,应明确作出意思表示,避免离婚后被追讨债务;若系个人债务,应及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留存相关证据。
在苏州,此类涉及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与房产的交叉纠纷日益增多,笔者凭借对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和多年的执业经验,已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在此也建议,遇到此类疑难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明确诉求,才能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要聘请律师
资讯中心
- 苏州最值得推荐的律师 2026-03-25
- 解读苏州2026年律所主任培训会议:锚定高 2026-03-24
- 苏州顶尖资深离婚律师详细介绍 2026-03-15
- 2025年苏州离婚案件分析报告:数据透视、 2026-03-15
- 专业赋能立法 法治护航基层——相城律 2026-03-13
- 深耕苏常,法护虞城:苏州律师王敏霞, 2026-03-10
- 律师解读:“巾帼展风采 亲子育丛林”活 2026-03-09
- 苏州律师解读外卖新规:严堵监管漏洞, 2026-02-28
- 2026 年苏州离婚案件整体趋势 2026-02-23
- 苏州律师解读吴江法协圆桌对话:破解执 2026-02-10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QQ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