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

prev next

苏州律师王敏霞解析:明知是次品仍交易,货款返还纠纷如何判?

作为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笔者常年处理各类买卖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深知商事交易中侥幸心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

  作为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笔者常年处理各类买卖合同、债务纠纷案件,深知商事交易中“侥幸心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宠物粮买卖合同纠纷,就涉及“明知次品仍交易”“离婚后账户被使用是否担责”等常见争议点,极具参考意义。下面,笔者结合该案详情,为大家全面拆解裁判逻辑、分析法律要点,厘清此类纠纷的维权思路。
 
  该案核心围绕一笔宠物粮交易展开,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就4万余元货款返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次品交易的效力”“损失责任的划分”以及“陈某某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三大方面,案件细节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多个法律关键节点。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20年办理离婚手续。2023年9月,原告耿某通过微信与被告张某达成宠物粮交易,张某明确告知耿某,其出售的部分宠物粮为次品,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不足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向耿某发送了标记“次品”的宠物粮包装照片,并约定发送1948包次品及300包正常品,均按统一价格结算,同时向耿某提供了被告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告知其转账金额为83176元,耿某随后按要求将该笔款项转入陈某某账户。
 
  交易完成后不久,耿某的客户发现所收到的宠物粮存在生虫问题并提出退货,耿某随即与张某沟通处理。张某联系案外人将剩余货品作饲料处理,双方就损失结算多次通过微信协商。耿某在微信中提出“58779-16784=41994你再给我对吧”,张某通过语音确认,承诺若没有货物则退还钱款;后续双方进一步确认,扣除剩余货品处理款16784元后,张某仍需向耿某返还42754元,张某亦明确认可该金额,仅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后经耿某多次催款,张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双方的抗辩意见针锋相对,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被告张某辩称,其已明确告知耿某所售宠物粮为次品,且价格极低,双方系自愿达成交易;同时,其在交易中已提醒耿某将生虫部分与正常部分分开放置,后续出现大范围生虫系耿某自身存放不当导致;其后续帮忙处理剩余货品仅出于个人情感,自愿弥补损失的表述也仅为同情,不能作为还款约定。
 
  被告陈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早已离婚,张某使用其银行账户系用于偿还此前所欠债务,其收到款项时已向张某核实,张某称该款项系订货款及还款,其并未参与涉案交易,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苏州律师王敏霞结合法院审理过程,先为大家解析该案的核心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与陈某某在涉案交易发生前已离婚,交易全程均由张某与耿某沟通协商,陈某某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向耿某出售次品宠物粮、双方就损失结算达成一致(张某需返还42754元)的事实;同时,张某确认涉案次品宠物粮来自外地保税仓,本应拉去饲料厂回收,不能作为正常商品流通,耿某亦认可双方约定的交易标的包含次品。
 
  接下来,笔者结合法律规定,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案中,张某向耿某出售的宠物粮为次品,质量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双方对此均系明知,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标的物不合法而无效,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返还义务。
 
  关于返还金额,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双方已就损失达成结算,认可总损失为58779元,剩余货品处理款16784元已支付给耿某,抵扣后张某仍需返还41994元,再加上张某确认未支付的760元,合计42754元,该金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陈某某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该案中,涉案交易发生时,张某与陈某某已离婚,交易沟通仅发生在张某与耿某之间,陈某某未参与交易,也未从中获益,耿某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耿某要求陈某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最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某42754元,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耿某自担174元,被告张某负担260元(该部分由张某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耿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外,法院还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险作出提示: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任职资格限制、信用惩戒等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王敏霞结合本案,谈一谈对该案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的深度解读,也为今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首先,关于“明知次品仍交易”的法律后果,这是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很多商事主体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双方自愿交易,即使是次品也无需承担责任”,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流通标准,即使双方自愿达成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双方均明知涉案宠物粮为次品,无法作为正常商品流通,因此合同自始无效,张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货款,依法应当返还给耿某。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无论交易价格高低,只要标的物不合法,交易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因“低价捡漏”或“低价出货”抱有侥幸心理。
 
  其次,关于损失结算的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该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及结算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记录了双方的交易约定、损失协商过程及最终的结算金额,法院据此认定了张某需返还的款项金额。这也提醒大家,在商事交易中,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这些材料将成为后续维权、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同时,双方就损失达成的结算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被法院认可,因此交易过程中,及时确认结算金额并留存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再次,关于离婚后一方账户被使用,另一方是否担责的问题,该案给出了明确的裁判导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三个核心要件,三者缺一不可。该案中,陈某某与张某已离婚,未参与涉案交易,也未从中获益,张某使用其账户仅为偿还个人债务,因此陈某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也提示我们,离婚后应及时清理与前配偶的财务关联,避免因账户、财产等关联问题,被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同时,债权人在交易时,也应核实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财产情况,避免因误判夫妻共同债务而导致维权困难。
 
  最后,结合该案的诉讼思路,笔者提醒大家,在处理类似买卖合同纠纷时,应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明确合同效力,若标的物不合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及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二是留存完整证据,包括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为维权提供支撑;三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避免错列被告,提高维权效率。
 
  作为常年处理苏州地区经济纠纷的律师,笔者深刻体会到,商事交易的核心是诚信,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坚守法律底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相关证据,才能有效避免纠纷;若纠纷已发生,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诉讼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