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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追偿纠纷终落幕!苏州经济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厘清责任边界,捍卫合法权益

在苏州,房屋过户相关的服务合同纠纷并不少见,不少当事人会因为分工模糊、责任界定不清陷入追偿困境明明自己垫付了款项,却无法顺利追回,甚至被反诉要求支付费用。许某与刘

  在苏州,房屋过户相关的服务合同纠纷并不少见,不少当事人会因为分工模糊、责任界定不清陷入追偿困境——明明自己垫付了款项,却无法顺利追回,甚至被反诉要求支付费用。许某与刘某的这起追偿权纠纷,就精准戳中了这类问题的痛点,从一审交锋到二审终审,牵扯出共同服务方认定、证人证言效力、初始登记过错归属等多个核心争议点。下面,由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王敏霞,为大家详细拆解本案细节,解读背后的法律逻辑,也为有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业务,深耕行业多年,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诉讼思路,成功办理多起复杂家事及经济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过户服务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涉案双方为许某与刘某,两人均为苏州本地居民,纠纷源于一份房屋过户服务协议的履行及后续责任划分。苏州法院审理此案后,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而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也为苏州地区类似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案件背景:房屋过户服务生变故,追偿与反诉对峙法庭
 
  2021年,苏州本地居民刘某某(买方女婿)与许某(乙方)、刘某(丙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许某为刘某某岳父母(沈某某、陈某某)办理一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过户手续,服务费共计6万元,刘某作为许某退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某追偿。
 
  协议签订前,刘某某分两次向刘某转账共计6万元,刘某随即向许某转账3万元。为促成房屋过户,许某与刘某共同促成房屋共有人刘某某(此处为房屋相关人员,与买方女婿同名,姓保留名模糊)办理了放弃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公证书。本以为过户流程能顺利推进,意外却随之发生——2022年,涉案房屋的初始产权被错误登记在案外人石某某名下,导致房屋无法按约定时间过户至沈某某、陈某某名下。
 
  后续,沈某某、陈某某起诉房屋出卖方,经法院调解及强制执行,房屋最终完成过户,但刘某某认为许某与刘某未按约完成委托事宜,起诉要求两人退还剩余服务费14000元。苏州法院一审判决许某、刘某共同退还该款项,判决后许某履行了付款义务。而此时,刘某却以自己作为保证人,已向刘某某超额退还服务费为由,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6000元及逾期利息;许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刘某支付其44280元及逾期利息,双方矛盾彻底激化,一场追偿与反诉的对峙正式展开。
 
  二、一审交锋:争议焦点凸显,法院厘清责任边界
 
  一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许某与刘某是否属于共同服务方;二是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房屋初始登记错误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双方的追偿、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许某主张,自己与刘某属于共同服务方,理由是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领取了相同报酬,且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刘某曾承认过共同服务方的身份,一审法院未调查核实便草率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许某申请证人徐某某出庭作证,徐某某称是刘某带领其全家到拆迁办办理初始登记,且是按刘某的要求签字,才导致登记错误,徐某某所述均为客观事实,无任何猜测、评论性语言,一审法院否定其证言于法无据。
 
  刘某则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应予以维持。其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表示当时之所以提出让许某承担部分费用,是为了避免诉讼而提出的调解方案,并非认可共同服务方身份;对于徐某某的证言,刘某予以否认,称自己只是陪同刘某某办理手续,并未指导徐某某一家签字,登记现场有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相关签字均由徐某某一家自行完成。
 
  苏州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结合《服务协议》约定及各方陈述,许某是涉案房屋过户服务的核心义务方,负有协助房屋过户全流程(包括初始登记)的义务,而刘某仅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并非共同服务方。关于证人证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法院审核证人证言效力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许某自认与徐某某较为熟悉,两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且徐某某所述内容无其他证据佐证,刘某亦予以否认,因此对该证言不予采信。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房屋初始登记错误是导致过户延误的主要原因,许某作为服务方,未到场协助徐某某一家办理初始登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刘某虽到场陪同,但并非服务方,不应承担登记错误的责任。结合刘某实际代偿金额、付出的成本,法院判决许某向刘某支付15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许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二审上诉:不服判决再交锋,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向苏州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刘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许某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两份聊天记录及关联案件的开庭笔录、判决书,主张刘某曾亲口承认两人为共同受托人,且认可许某无过错,以此证明自己不应承担向刘某支付款项的责任。
 
  刘某质证称,对许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涉案《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若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服务方需承担退款义务,该约定已在关联案件中处理,刘某履行还款义务是基于保证人身份,且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分工,许某主张刘某为共同受托方、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苏州法院二审审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许某作为服务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方,对房屋过户的每个环节均有协助义务,但其在徐某某一家办理初始登记时未到场,未履行合同义务;许某主张刘某为共同受托方、登记错误责任在刘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分工约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指示徐某某一家错误登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苏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某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我王敏霞律师就本案的诉讼思路及胜诉关键,做如下深度解说。本案之所以能最终实现胜诉,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三个关键要点,层层突破,厘清责任边界,精准适用法律。
 
  第一,牢牢锁定书面协议的核心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本案的核心依据是《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许某为房屋过户服务的乙方(核心义务方),刘某为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这一书面约定是界定双方身份、划分责任的关键。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该协议展开,强调许某作为服务方的核心义务,以及刘某作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明确否定了许某主张的“共同服务方”身份——在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中,共同服务方的认定需有明确约定或实际共同履行核心义务的证据,仅凭聊天记录中的调解意愿或模糊表述,无法认定该身份,这也是法院未采信许某该主张的核心原因。
 
  第二,精准质证证据,否定对方不合理主张。针对许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我们重点论证该记录中的表述是刘某为避免诉讼提出的调解方案,并非对共同服务方身份的认可,也不能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针对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我们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出证人与许某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所述内容,不符合证据采信标准,最终说服法院未采信该证言。同时,我们提交了刘某的转账记录、代偿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刘某已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许某追偿,明确追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紧扣合同履行细节,明确过错归属。本案中,房屋初始登记错误是关键诱因,我们重点强调,许某作为服务方,负有协助初始登记的义务,但其未到场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而刘某仅为陪同人员,并非服务方,无指导登记的义务,不应承担登记错误的责任。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谁违约、谁担责”的裁判原则,最终推动法院支持了刘某的核心诉求,驳回了许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苏州地区类似服务合同追偿纠纷提供了参考——在涉及房屋过户、服务外包等相关纠纷中,当事人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分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履职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凭借充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及时行使追偿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把握诉讼思路,提高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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