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

prev next

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离婚期间涉加工合同欠款,上诉被驳回!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失和、濒临离婚之际,一方突然被诉承担共同经营的企业债务,还怀疑对方是为了转移婚内财产而虚构债务这样的场景,在苏州本地的离婚纠纷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并不少见

  夫妻关系失和、濒临离婚之际,一方突然被诉承担共同经营的企业债务,还怀疑对方是为了转移婚内财产而虚构债务——这样的场景,在苏州本地的离婚纠纷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并不少见。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苏某因质疑欠款真实性、主张对方转移财产而提起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深耕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今天我将详细拆解本案,解读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经营债务认定、离婚期间财产转移举证等关键法律问题,也为有类似困惑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深耕该领域多年,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处理过大量类似夫妻共同经营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王敏霞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恰恰是苏州地区离婚纠纷中高频出现的“夫妻共同经营债务认定”与“离婚期间财产转移嫌疑”的交叉问题,很多当事人都会面临类似的困惑: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出具欠款证明,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怀疑对方转移财产,又该如何举证维权?
 
  本案的核心脉络并不复杂,却牵扯着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双重难题。上诉人苏某与被上诉人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针织服饰厂(以下简称“某服饰厂”),该服饰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付某。被上诉人某服饰公司长期为某服饰厂提供绣花加工服务,后因拖欠135030元加工款未付,某服饰公司将某服饰厂、付某及苏某一并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该笔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笔加工款系苏某与付某夫妻共同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判决某服饰厂、付某、苏某共同向某服饰公司支付加工款135030元。苏某对该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遂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集中在两点:一是质疑欠款的真实性,认为某服饰公司未提供合同、送货单、结算单等完整证据,仅凭付某单方出具的欠条就认定欠款事实,且付某在离婚期间存在诸多反常行为,疑似通过出具虚假欠款证明转移婚内财产;二是认为某服饰厂仍在正常经营,一审法院对企业经营状态认定错误,且自己对服饰厂的财务、盈利情况毫不知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各方观点激烈交锋。某服饰公司辩称,某服饰厂系付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债务发生在苏某与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一审庭审中苏某已认可二人共同经营服饰厂的事实,因此三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付某及某服饰厂则表示,苏某的上诉理由均系个人猜想,无任何事实依据,某服饰厂确实拖欠某服饰公司加工费,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苏州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庭审各方陈述及相关证据,法院查明:苏某与付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某服饰厂成立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且苏某在一审中明确认可其与付某共同经营该服饰厂,其本人也有在送货单上签字、对外接收款项等行为,并非完全不参与经营;2022年12月,付某向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加工款135030元,该金额系双方滚动结算后的结果,某服饰公司也提交了相应的手工记账、送货单佐证;苏某主张付某转移财产、与某服饰公司恶意串通,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仅系自身猜想。
 
  最终,苏州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服饰公司与某服饰厂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付某作为服饰厂的登记经营者,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且无证据证明其与某服饰公司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案涉债务发生在苏某与付某共同经营服饰厂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某虽主张自己不知情、不经手财务,但共同经营的前提下,其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苏某主张付某转移财产,但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为本案的解读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对本案的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做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维持原判、我方胜诉告终,其中的诉讼思路和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首先,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夫妻共同经营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我们重点举证了案涉债务发生在苏某与付某婚姻存续期间,且二人共同经营某服饰厂,苏某参与经营、签字确认送货单等事实,充分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其次,针对苏某提出的“付某转移财产、恶意串通”的抗辩,我们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苏某主张付某转移婚内财产、与某服饰公司恶意串通虚增债务,但仅提出猜想,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付某与某服饰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欠条系虚假出具,因此其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这也是我们胜诉的重要原因。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认定离婚期间的财产转移行为,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如异常转账记录、虚假交易合同、财产变动登记等,仅凭猜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一点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本案也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某服饰厂虽登记在付某名下,但系苏某与付某夫妻共同经营,因此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债务,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性,某服饰厂、付某、苏某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此外,本案中苏某主张自己不了解财务状况、不经手款项,不能成为免除共同债务的理由,只要认定为共同经营,无论财务由一方还是双方管理,均不影响共同债务的承担。
 
  王敏霞律师提醒,苏州地区此类离婚与经济纠纷交叉的案件频发,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会遇到对方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问题,此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精准收集证据。无论是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抗辩债务虚假、不应承担责任,都需要围绕“共同经营”“债务真实性”“举证责任”等核心要点展开,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执业机构: 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公地点: 苏州 手机电话: 151-5155-8940 / 0512-66612348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职务: 婚姻家事部主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