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

prev next

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苏州民间借贷310万纠纷,家人需共同还债?二审终审揭晓答案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未还,出借人为追回款项,常会主张借款人的家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标的额近310万元的民间借贷上诉案,上诉人高某主张借款人吉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未还,出借人为追回款项,常会主张借款人的家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标的额近310万元的民间借贷上诉案,上诉人高某主张借款人吉某某及其配偶朱某某、儿子吉某某、儿媳陆某某共同偿还债务,却遭到一审驳回,上诉后二审亦维持原判。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家人无需共同还债?苏州知名律师王敏霞将结合本案,为大家拆解民间借贷中“家庭共同债务”“债务加入”的核心法律要点,理清此类纠纷的胜诉关键。
 
  案例回顾:310万借款纠纷,家人被诉共同还债
 
  高某与吉某某系多年朋友,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吉某某先后多次向高某借款,双方累计发生多笔资金往来,高某主张累计出借578万余元,扣除已还款项后,尚余3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还。为追回款项,高某将吉某某及其配偶朱某某、儿子吉某某、儿媳陆某某一并诉至苏州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12万元律师费。
 
  高某的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吉某某的借款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涉案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家人应共同偿还;二是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曾于2020年4月共同出具字条,自愿将名下房产、车辆转给高某抵偿“自身所欠债务”,属于自愿债务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而吉某某一方则辩称,吉某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不应由家人承担;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出具的字条,并非真实的债务抵偿意愿,而是当时吉某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高某谎称“家人财产会被牵连处置”,诱骗三人出具字条用于资产保全,并非债务加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结合双方资金往来、还款记录,核算出吉某某尚欠高某本金28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但驳回了高某要求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共同承担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仅判决朱某某对其中126万余元本金及利息与吉某某共同承担责任。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介绍:专注苏州家事与经济纠纷的资深律师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案件,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擅长拆解复杂案件疑点、梳理案件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准的法律判断,王敏霞律师在苏州本地司法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尤其在民间借贷、家庭债务认定等纠纷中,多次为当事人成功规避法律风险、实现胜诉目标。
 
  王敏霞律师案件解析:两大核心争议,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是否应当对吉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王敏霞律师从两个关键法律点,为大家拆解本案:
 
  争议一:吉某某的借款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共同承担。而对于子女、儿媳等其他家庭成员,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无需对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高某主张借款用于吉某某家庭共同生活,提交了吉某某家庭在借贷期间购入房产的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案涉借款,也无法证明吉某某的借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相反,吉某某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部分借款期间,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均在美国,无证据证明其使用了案涉借款。因此,苏州法院认定,除朱某某共同签字确认的140万元借款外,其余借款均为吉某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无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争议二:三人出具的“抵债字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的核心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需有清晰、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模糊表述推定。本案中,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虽出具字条,载明“将资产转给高某抵偿自身所欠债务”,但结合当时的背景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三人出具字条时,吉某某被羁押,高某故意夸大风险,谎称“家人财产会被牵连”,诱骗三人以“资产保全”为目的出具字条,并非真实认可自身欠高某债务,也无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同时,三人与高某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向高某出具过借条,也未实际收取过借款,字条中载明的资产价值与案涉债务金额差距较大,不符合债务抵偿的常理。因此,苏州法院认定,该字条不能认定为三人自愿债务加入,高某要求三人共同还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高某主张的12万元律师费,苏州法院认为,高某已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后按LPR四倍计算),该利息标准已涵盖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律师费主张不予支持。
 
  王敏霞律师诉讼思路深度解说:精准抗辩,终获胜诉
 
  结合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作为专注苏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我从办案思路出发,为大家解读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首先,精准界定“家庭共同债务”的举证边界。本案中,我方核心抗辩思路是“否定债务的家庭属性”,重点提交了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在借款期间的出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三人未实际使用案涉借款,也未参与借款行为,同时反驳高某提交的房产证据与案涉借款无关联性,成功让法院认定大部分借款为吉某某个人债务,避免了家人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其次,拆解“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否定字条的法律效力。针对高某主张的“字条即债务加入”,我方重点梳理了字条出具的背景,提交了高某诱骗三人出具字条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指出字条的真实目的是资产保全,而非债务抵偿,且三人无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成功推翻了高某的主张。
 
  最后,精准核算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资金往来频繁,还款金额、时间混乱,我方详细梳理了每笔借款、还款的对应关系,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超出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部分主张折抵本金,精准核算出尚欠本金及利息金额,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既避免了当事人多承担债务,也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本案最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告终,成功为朱某某、吉某某、陆某某免除了不必要的还款责任,也印证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为王”和“精准抗辩”的重要性。实践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都应规范操作,留存完整证据,明确借款用途、利息标准及还款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陷入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抗辩或维权思路,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执业机构: 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公地点: 苏州 手机电话: 151-5155-8940 / 0512-66612348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职务: 婚姻家事部主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