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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中,配偶名下存款为何可被冻结?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往往会将目光投向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近期,一则涉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存款被冻结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武某某与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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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往往会将目光投向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近期,一则涉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存款被冻结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武某某与高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山东济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高某某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 8500 元,然而执行调查发现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随后查询并冻结了其配偶张某某名下十七万余元银行存款。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更为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提供了明确指引。作为苏州地区的执业律师,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一、被执行人配偶财产调查的必要性: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路径
 
  从苏州法院的执行实践来看,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时,对其配偶名下财产的调查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破解 “执行难” 的有效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若仅局限于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名下财产,可能会让部分被执行人有机可乘,通过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等方式逃避债务。因此,执行法院主动调查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举措。就像本案中,济宁开发区法院在高某某名下无财产时,主动查询其配偶张某某的财产,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
 
  同时,“共同财产推定” 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若无相反证据,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若无法证明名下存款为个人财产,法院可依法冻结。这一原则在苏州地区的执行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堵住了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漏洞。
 
  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被执行的法律逻辑
 
  苏州法院在处理涉及配偶财产的执行案件时,始终坚持 “法律依据 + 地方指引” 的双重标准,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 1062 条明确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列为共同财产,这为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提供了实体法基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2 条则从程序法角度赋予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的权力,并要求及时通知共有人。
 
  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州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范围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婚后登记的房产车辆等,均可纳入执行范围。这一规定与苏州地区经济活跃、家庭财产形式多样的特点相适应,有效解决了实践中 “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却难以执行” 的难题,类似本案中张某某名下的存款,就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
 
  三、苏州视角下的财产类型化分析
 
  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财产关联程度进行了清晰的类型化区分,为执行工作提供了精准指引:
 
  第一种是被执行人购买并实际占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这类财产在苏州常见于房屋买卖中 “先占有后过户” 的情形,法院可依法查封;第二种是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财产,例如被执行人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第三种便是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在苏州的执行案件中占比颇高,就像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收入;第四种是第三人书面认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情形多见于亲属间的财产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申请执行人能证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苏州法院在执行时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这一做法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兼顾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司法的平衡艺术。
 
  四、案例解析:从 “冻结” 到 “执行” 的全流程透视
 
  回顾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查询其配偶张某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冻结了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之后,张某某提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所有。
 
  法官遂向其释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依法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进行冻结。经释法析理,张某某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最终,济宁开发区法院作出裁定,该案予以结案。
 
  苏州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先向被执行人配偶释明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份额,法院有权执行其个人部分。本案中张某某经释法后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的过程,与苏州法院 “先释法、后执行” 的工作方法高度契合。
 
  从苏州的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遵循 “冻结 - 通知 - 异议审查 - 执行” 的流程。若配偶对冻结提出异议,法院会严格审查其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为个人所有(如婚前财产公证、明确的赠与协议等);若异议不成立或配偶无异议,则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五、王敏霞律师点评:执行边界与权益平衡的思考
 
  作为长期在苏州执业的律师,我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社会公平。在苏州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与执行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执行始终是难点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明确了 “共同财产推定” 原则的适用,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就像本案中,张某某名下的存款是其与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收入,属于共同财产,高某某享有相应份额,法院可执行该部分。这一原则在苏州法院的裁判中得到了一贯坚持,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逃避债务。
 
  从实务角度讲,苏州法院在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时,始终把握 “比例执行” 原则。根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 1/2 份额为限执行,这一点在本案中体现为仅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义务,既保障了债权人武某某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被执行人配偶张某某基本生活的过度影响。
 
  需要提醒的是,被执行人配偶若认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应及时收集并提交证据,如婚前财产证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证明等。在苏州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异议审查阶段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这一程序表达诉求。
 
  总之,本案为苏州地区处理类似执行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在今后的执业中,我们将继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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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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