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纠纷如何裁判?苏州律师解读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 穿透协议表象认定借贷本质
在商业投融资领域,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交易模式屡见不鲜,这类被称为 名股实债 的纠纷往往因协议名称与实质权利义务不符,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法律困惑。近日,最高法院(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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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投融资领域,“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的交易模式屡见不鲜,这类被称为 “名股实债” 的纠纷往往因协议名称与实质权利义务不符,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法律困惑。近日,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1532 号典型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 法院应穿透协议名称,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法律关系。作为深耕苏州投融资法律实务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苏州企业及投资者解读 “名股实债” 的认定逻辑与法律风险。
一、典型案例核心事实与裁判要旨
该案中,国通公司与缤购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国通公司向缤购城公司支付 11258.25 万元,工商登记显示国通公司成为缤购城公司股东。后双方就该笔款项性质产生争议,缤购城公司主张为增资款,国通公司则认为属于借款。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核心裁判理由包括三点:一是从合同目的看,《增资协议》约定国通公司收取相对固定资金收益,与股权投资的或然性收益特征不符;二是从履行情况看,缤购城公司未能举证国通公司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协议约定了股权对外转让、减资等退出机制,符合借贷关系的本金回收特征;三是从当事人自认看,缤购城公司在《债权确认协议》及另案庭审中均认可 “名股实债” 关系,其后续反悔无有效证据支持。最终法院按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二、“名股实债” 的司法认定标准解析
结合最高法院裁判思路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需把握三大核心标准,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穿透协议名称,探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投资” 行为无效,隐藏的借贷关系若合法则应认定有效。判断真实意思时,需重点审查合同条款中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本金返还期限等借贷核心要素 —— 若投资者不承担经营风险、收益与企业利润无关,即便协议名为 “增资”“入股”,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二)审查经营参与情况,区分投资与借贷的权利义务
股权投资的核心特征是投资者享有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并承担经营风险,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不参与企业经营、仅享有固定利息请求权。如本案中,国通公司虽登记为股东,但未实际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符合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权利边界。苏州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会重点核查投资者是否参与股东会表决、是否委派管理人员、是否查阅财务账簿等实际经营行为。
(三)结合当事人自认及履行行为综合判断
当事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确认文件、庭审陈述等自认行为,是认定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缤购城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及另案中的明确陈述,直接印证了 “名股实债” 的真实关系。此外,款项是否按固定标准支付 “收益”、是否实际返还本金等履行行为,也会作为关键佐证 —— 若款项已按借贷模式清偿完毕,更能印证关系性质。
三、苏州律师王敏霞深度点评:对苏州企业及投资者的法律启示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投融资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 “尊重交易实质,防范名实不符风险”,具体可从三方面关注:
第一,对于苏州企业而言,在设计投融资方案时,应明确交易实质并匹配相应协议条款。若确系股权投资,需在协议中明确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规则等核心内容,并确保投资者实际参与经营;若实质为借贷,建议直接签订借款合同,避免因 “增资”“入股” 等名义引发法律争议。实践中,部分苏州民营企业为融资便利采用 “名股实债” 模式,却未在协议中明确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陷入被动。
第二,投资者需警惕 “股权” 外衣下的借贷风险。若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参与投融资,应在协议中明确本金返还期限、利息标准等关键条款,同时保留款项支付凭证、收益收取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国通公司虽以 “增资” 名义付款,但因协议约定了固定收益及退出机制,且缤购城公司存在自认行为,最终得以认定借贷关系。反之,若缺乏此类证据,投资者可能面临 “既无股权又无法主张债权” 的风险。
第三,把握法律适用的核心边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了 “虚假意思表示” 的法律后果,即表面的投资关系无效,隐藏的借贷关系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但需注意,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如本案中,若第三方基于工商登记信息信赖国通公司的股东身份并与之交易,国通公司仍需承担股东责任。这一规则对苏州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提醒企业在采用 “名股实债” 模式时,需做好对外公示与内部约定的平衡,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
综上,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为 “名股实债” 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核心在于穿透协议表象、回归交易实质。苏州作为经济活跃地区,投融资活动频繁,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建议企业及投资者在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交易性质并规范协议条款,交易中保留完整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苏州本地律师,笔者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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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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