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代签85万货款,苏州法院宣判!表见代理的坑,企业千万别踩
商事合作中,签字确认是常见的结算环节,但如果签字人是公司监事而非法定代表人,这笔巨额货款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苏州某包装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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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作中,“签字确认”是常见的结算环节,但如果签字人是公司监事而非法定代表人,这笔巨额货款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苏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索要849890.5元货款,将苏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公司监事张某某某及鲁某某一同诉至法庭,核心争议直指“监事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作为长期深耕苏州商事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判决,为苏州企业拆解表见代理的认定要点与交易风险。
案情回顾:85万货款拉锯战,监事签字成关键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均系苏州本地包装行业企业,双方据称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公司为供货方,被告公司为需货方。而整个交易的对接人,并非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而是该公司监事张某某某。
据原告公司诉称,交易期间,张某某某通过微信与原告公司沟通货品明细、交货地点等事宜,要求原告公司出具抬头为“苏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出货明细表,并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货款金额。长期合作下来,经双方对账,张某某某于2023年11月6日签字确认,被告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公司货款849890.5元。
原告公司表示,多次向被告公司催告付款未果后,才得知张某某某仅为被告公司监事。但原告公司认为,张某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监事,具有代表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外观,且其在沟通中多次强调出货明细表抬头为被告公司,并承诺后续加盖公司公章,原告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被告公司,而非张某某某个人。
为追回货款,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张某某某及鲁某某(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一并诉至苏州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公司与张某某某共同支付849890.5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二是判令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辩交锋:监事无权代表公司,谁该为货款买单?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某某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公司与鲁某某共同答辩称,监事与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同,法律并未赋予监事代表公司从事经营业务的权限,被告公司对涉案交易完全不知情,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公司交付的任何货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及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鲁某某补充说明,其与张某某某已于2020年登记离婚,虽然张某某某是被告公司监事,但被告公司实际由其本人掌控,公章也由其保管,且该公司自2020年设立以来,仅为办理贷款注册,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可能与原告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鲁某某还提交了微信支付消费记录,拟证明其虽有在苏州吴江的消费记录,但从未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有过微信沟通。
而本案另一被告张某某某,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公司则坚持认为,即便鲁某某与张某某某已离婚,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庭审中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张某某某在被拘留期间,鲁某某曾登录其微信处理相关事宜,进一步印证了二人关系密切,张某某某的行为能够代表被告公司。此外,原告公司自行制作的出货明细表、与张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与鲁某某的电话录音,均能证明交易相对方是被告公司。
法院审理:不构成表见代理,货款由个人承担
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原告公司追加鲁某某为共同被告,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确认单、工商登记信息及当庭陈述,查明了案件全部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张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二是主观要件,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张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从客观要件来看,通常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表象,需要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本案中即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章、空白合同等证明文件,或者被代理人向相对人作出过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公告。但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的出货明细表系其自行制作,微信聊天记录仅能体现其与张某某某个人的沟通内容,电话录音也无法证明鲁某某认可涉案交易,上述证据均不能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从主观要件来看,原告公司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疏忽。涉案货物均是按照张某某某的指示,直接交付给第三方客户或由张某某某的父亲签收,整个合同履行、货款结算过程,被告公司均未参与;且原告公司在要求张某某某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时,张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加盖公章,此时原告公司应当对张某某某的代理权产生合理怀疑,并及时核实其身份及授权情况,但原告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核实措施,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求。
此外,法院查明,被告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无任何经营记录,进一步印证了其不可能与原告公司发生涉案交易。综上,苏州法院认定,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张某某某个人,而非被告公司,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与鲁某某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个人支付85万货款,公司及股东免责
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情况,苏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84989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84989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9元,由被告张某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至苏州法院,原告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予以退还。
法院同时明确,若张某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需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王敏霞律师点评:表见代理的认定边界,企业交易必守的法律底线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本地企业商事纠纷的律师,笔者全程关注本案审理过程,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厘清了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更给苏州各类企业敲响了交易风险防范的警钟。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笔者从律师视角,为企业解读本案背后的法律要点与风险防控建议。
首先,明确核心法律要点:监事不等于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而非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开展交易。本案中,张某某某仅为被告公司监事,既无公司书面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得到公司追认,其签字确认货款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
其次,厘清表见代理的认定边界,这也是本案判决的核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及司法实践,表见代理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有代理权表象、主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正如本案所体现的,原告公司仅凭“张某某某是公司监事”“出货明细表抬头为被告公司”,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某具有代理权表象;且在张某某某拒绝加盖公司公章、被告公司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的情况下,原告公司未进一步核实交易主体身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因此法院未认定表见代理成立,驳回了其对被告公司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也与司法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需严格审查,避免过度扩大公司责任”的裁判思路一致——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成为第三人疏于审查、转嫁交易风险的借口。
最后,给苏州企业提三点实务风险防控建议,避免踩入类似“表见代理”的交易陷阱:
第一,核实交易主体身份及授权权限,筑牢交易第一道防线。企业在开展商事合作时,无论对接人自称是公司何种职务(监事、经理、业务员等),均应首先核实其身份信息,要求其出具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代理权限,避免仅凭“职务称谓”“口头承诺”就认定交易主体。尤其对于长期合作的伙伴,若对接人发生变更,需及时重新核实授权情况,避免因对接人权限不明引发纠纷,这也是防范此类风险最核心的举措。
第二,规范交易流程,留存完整交易证据。本案中,原告公司因未规范交易流程,未要求张某某某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且货物交付、货款结算均与被告公司无关联,导致无法证明交易相对方是被告公司。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交易双方主体信息、货物规格、交付方式、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货物交付时,要求收货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货单;货款结算时,要求对方以公司名义支付,并开具相应发票,同时妥善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确认单、通话录音等全部交易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此外,避免“先履约、后补合同”的非正式模式,确需紧急启动合作的,至少签订《意向书》明确核心条款,防范后续争议。
第三,审慎审查交易相对方的经营状态,防范“空壳公司”风险。本案中,被告公司系“为办贷款注册、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若原告公司在合作初期核查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状态,大概率能够避免此次交易风险。建议企业在合作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查对方公司的注册信息、股东结构、经营状态、有无失信记录等,对“注册时间短、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经营记录”的空壳公司,保持高度警惕,避免与其发生大额交易。同时,若合作方为一人有限公司,需关注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避免后续无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风险。
商事交易风险无处不在,表见代理的认定的边界看似专业,实则与企业的每一次交易流程、每一份证据留存息息相关。作为苏州律师,笔者始终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把控交易风险,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巨额货款无法追回。后续,笔者也将持续关注苏州法院此类商事纠纷案件,为苏州企业提供更多实用的法律解读与风险防控建议,助力企业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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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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