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作为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事实认定与裁判公正。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隶属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证人故意作伪证被处以 5000 元罚款,成为苏州地区维护诚信诉讼秩序的典型案例。作为长期在苏州执业的律师,我将结合此案,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角度解读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为诉讼参与人敲响警钟。
一、案情回顾:为帮同乡索赔,证人 “特制” 虚假工资证据
2023 年 9 月,苏州昆山市民郭阿姨乘坐公交车时,因李某驾驶车辆突然右转导致公交车紧急刹车,郭阿姨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孙某负次要责任,郭阿姨无责。后续郭阿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240 日,因赔偿协商未果,于 2025 年 2 月将李某、孙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昆山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20 万余元。
案件审理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 “误工费”:郭阿姨虽超退休年龄,但主张仍从事家政、护工工作,按 150 元 / 天计算误工费,并申请同乡小佳出庭作证。小佳签署《证人诚信诉讼保证书》后当庭称,自己雇佣郭阿姨干活,郭阿姨是在去菜场买菜途中出事,且双方无亲属关系。然而,当法官要求出示工资支付微信记录时,矛盾浮出水面 —— 小佳向郭阿姨转账 1050 元并备注 “1 号 - 8 号工资(3 号休假)”,郭阿姨却回复 “发错了,你发给别人的工资转给我了”,小佳语音解释 “俺大爷让我转的,给保险公司看的,你收了回复收到就行”。
经法官深入调查,真相得以还原:郭阿姨确曾帮小佳忙,但属无报酬的同乡情谊行为,不存在雇佣关系;小佳为帮郭阿姨获取误工费理赔,刻意制造了虚假工资证据,当庭作不实陈述。最终,昆山法院鉴于小佳经训诫后主动悔过,依法对其作出罚款 5000 元的司法惩戒,目前罚款已缴纳。
二、
苏州律师解读:证人作伪证的法律风险与苏州司法态度
(一)证人作伪证违反法定义务,需承担多重法律后果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一百一十四条则将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列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中小佳的行为,既违反了签署《证人诚信诉讼保证书》时的承诺,也符合 “伪造证据 + 当庭虚假陈述” 的双重违法情形:其 “特制” 虚假工资转账记录,本质是伪造误工损失证据;当庭否认 “帮忙无报酬” 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真相。昆山法院对其处以 5000 元罚款,既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罚款金额为 10 万元以下),也体现了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的司法原则 —— 因小佳有悔过情节,未适用更严厉的拘留措施,但罚款仍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二)苏州法院强化诚信诉讼管理,从制度上杜绝伪证
近年来,苏州地区法院(包括昆山法院、姑苏法院、工业园区法院等)持续推进诚信诉讼体系建设,此案中推行的《证人诚信作证保证书》制度便是重要举措之一。实践中,苏州法院会在证人出庭前,明确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作证过程,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追溯。
此次昆山法院的处罚案例,并非个例。据我作为苏州律师的实务观察,苏州各级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逐年加大:不仅对证人作伪证从严处理,对当事人伪造合同、虚增损失金额等行为,也常以 “罚款”“驳回虚假诉讼请求” 等方式追责,甚至将不诚信诉讼主体纳入 “失信名单”,限制其诉讼权利。这一系列举措,正是为了维护苏州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营造 “以诚信为基” 的诉讼环境。
三、
王敏霞律师点评:以苏州实务视角谈诚信诉讼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在苏州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曾多次在案件代理中遇到当事人试图 “找证人帮忙”“补做证据” 的情况,每次都会第一时间明确告知法律风险 —— 此案便是最鲜活的警示:看似 “帮同乡” 的善意,实则已触碰司法红线,最终不仅帮不了他人,还需自己承担罚款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从苏州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已越来越严格:不仅会核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如工资转账需匹配实际服务记录、考勤记录),还会通过交叉询问、调取关联证据(如微信聊天原始记录、银行流水)等方式验证证言真实性。小佳的案例也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切勿抱有 “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获取利益,一旦被查实,必将面临法律惩戒。
此外,此案对伤者一方也有重要启示:主张误工费需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如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定期工资支付凭证、实际工作内容证明等,而非通过 “虚构雇佣关系” 获取赔偿。作为律师,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也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引导其遵守诚信原则,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权益主张,同时也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苏州地区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 “零容忍” 态度,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守护,也是对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提醒:诚信是诉讼的底线,唯有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才能让司法裁判更具公信力。